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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改革综述之五:透明度         ★★★
WTO改革综述之五:透明度
作者:管健    文章来源:国际贸易法评论    点击数:557    更新时间:2020/4/16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的《2020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关于WTO改革的第四项是透明度问题。报告认为WTO成员必须遵守通报义务。通报义务遵守不佳导致了WTO缺失成员履行即有承诺的重要信息,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谈判缺乏进展。美国已联合其他成员提交了关于履行通报义务的相关激励和惩罚措施的建议。

    透明度和通报要求是许多 WTO协定的基本要素和WTO成员的重要义务,WTO各项协定中包含超过200多项的通报要求[1],这对于WTO机制的正常运转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成员积极和全面地履行通报义务,才能保证其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否则其他WTO成员无法监督其贸易政策的实施是否符合WTO规则。欧盟在《概念文件》[2]中提出了若干关于透明度和通报方面的建议,其实美国早在2018年3月12日就向WTO总理事会和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提高WTO规则下的透明度和强化通知要求和程序》的函件[3],该函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体现在美日欧等联合提交的《WTO协定下提升透明度和增强通报要求的程序》提案中[4]。该提案仅涉及货物贸易相关的协定,概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通报的具体建议

    首先,指示相关委员会、工作组和其他机构每年对成员遵守通报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相关上级机构报告;其次,指示“通报义务和程序工作组”(工作组)应在特定日期前召开会议,并就促进成员遵守通报义务提出建议;第三,要求WTO农业委员会审查和更新与农业相关的通报要求和格式;第四,指示工作组与秘书处合作以更新《关于通报的技术合作手册》;第五,指示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确保自2019年起在所有政策审议中包括与成员通报义务相关的内容;第六,鼓励成员进行反向通报。

    2、给发展中国家履行通报义务提供技术援助

    对于履行通报义务遇到困难的发展中国家,鼓励其向秘书处寻求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和支持。

    3、未能履行通报义务的制裁措施

    如果成员国未按时履行通报义务,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解释迟延的原因、预期通报的时间,以及为了减少透明度的迟延而提供部分通报。如果在预期通报时限后1年内仍未完整履行通报义务,也未向秘书处申请援助,或拒绝配合秘书处的工作,则可能遭受的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

    A.自通报时限1年后,但是少于2年,则自第2年年初开始,

    1)该成员的代表不能被提名担任WTO相关机构的主席;

    2)该成员在贸易政策审议中向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无需回答;

    3)在WTO两年一度的预算周期内增加该WTO成员的会费;

    4)秘书处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该成员的通报情况;

    5)该成员需在总理事会会议中作特别报告。

    B.自通报时限2年后,但是少于3年,则自第3年年初开始,除了上述措施以外,

    1)该成员将被指定为非活动会员;

    2)该成员的代表将在WTO的正式会议中,在所有正式成员之后,在观察成员之前发言;

    3)在总理事会发言时的身份为非活动会员。

    加拿大在《讨论稿》中就改善国内措施的通报和透明度提出了一般性的建议,比如对现行的通报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这些要求不会造成不必要的复杂和繁重,提供激励和技术援助,将反向通报和秘书处独立收集信息作为补充手段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概念文件》更多是从WTO监管职能的角度提出改革的建议,除了透明度和通报的问题,还有包括提升审议各方面信息的能力和机会,提升处理特定贸易关注的机会和机制,解决市场准入相关的问题,精简无效的委员会等。不过这些讨论还没有形成明确的WTO改革方案。

    总体来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提出了在WTO改革中提升透明度和增强通报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WTO改革道义的高点,其他WTO成员很难发出不同的声音,比如说我就不透明,也不想通报。但是反对的想法肯定还是有的,特别是未能履行通报义务的制裁措施,比如将该成员指定为非活动会员这种污名化的对待。从可能被污名化的成员角度来说,谁有权利判定该成员未能履行通报义务,如果某成员自身认为已完成了通报义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种争议。因此,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支持提升透明度和增强通报要求的大前提下,或许可以对所谓的制裁性措施采取保留态度。

    作者介绍:管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伯尔尼大学世界贸易学院国际法与经济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管健律师于2005年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合伙人,于2016年加入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管健律师被评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首批专家。管健律师长年从事WTO和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理论研究,包括中美经贸关系、WTO、贸易救济、贸易壁垒和贸易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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