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缩写BAIET。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由在京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开展国际经贸政策研究、实务培训、资料收集、信息咨询等活动,积极促进北京外经贸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学会管理层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贸促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三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总结我市发展对外经贸的历史经验,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北京特色的对外经贸发展规律,组织推动对外经贸理论及实践问题的研究与交流;
(二)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加强同兄弟学会、有关部门及海外有关学术团体、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对外经贸专题调研、课题研究;
(四)积极组织开展境内外多种形式的会议、培训、考察交流活动;
(五)面向社会开展对外经贸业务咨询、培训;
(六)编撰、翻译有关书刊资料,传播推广国际经贸理论、经验及做法;
(七)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会员队伍建设;
(八)筹措活动经费,加强学会基础建设;
(九)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市对外经贸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机构、院校、协会、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热心国际经贸理论研究与实践,并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或专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登记在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副秘书长。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和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四条 学会法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学会成员违反学会纪律,损害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学会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学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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