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 >> 网上培训 >> 正文
WTO改革综述之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WTO改革综述之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作者:管健    文章来源:国际贸易法评论    点击数:729    更新时间:2020/4/7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第(ii)项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后,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二是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与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毒丸”条款,三是中国是否有WTO项下的义务转型为全面的市场经济国家。

    1.替代国问题

    非市场经济问题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第(ii)项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以前,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只有一个问题,即反倾销中的替代国问题。中国认为该条款到期后,其他WTO成员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无权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为此,中国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就反倾销中的价格比较方法向美国(DS515)和欧盟(DS516)提起磋商。目前DS515案还在磋商状态中,应中国请求DS516案已经于2019年6月14日中止审理,该案专家组的职权将在中止审理后12个月终止。[1]

    美国作为第三方,在DS516案的审理过程中向专家组提交了其法律解释,欧盟也引用该解释为其抗辩理由作背书。美国认为:(1)GATT1994第VI:1条附注2和议定书第15条并不是例外条款,GATT1994第VI条和ADA第2条已经授权拒绝使用非市场经济价格和成本;(2)议定书第15条(a)款第(ii)项到期的法律效力只及于中国企业的特定举证责任终止,议定书15条的其他存续条款以及GATT1994第VI条和ADA的相关条款仍然适用。[2]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第(ii)项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后,欧盟和美国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做法上出现分歧。欧洲议会于2017年11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欧盟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的提案。[3] 修订后的欧盟反倾销法规引入了在存在重大扭曲的情况下构造正常价值的新方法,即正常价值必须(shall)并且只能(exclusively)基于未被扭曲的价格和基准(undistorted prices and benchmarks)加上未被扭曲和合理的(undistorted and reasonable)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和利润进行构造。欧盟还在法规生效的第二日即发布了中国经济存在重大扭曲的委员会工作人员报告[4],并在随后的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开始适用这一新方法。

    美国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在对华铝箔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发布的备忘录再次认定中国仍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5]认定的标准是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18)(B)规定的六个要素:(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该国雇员与管理层之间就工资谈判的自由协商程度;(3)该国对其他外国投资或者对外合资的许可程度;(4)该国政府所有或者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5)该国政府对资源调配和企业产品定价和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以及(6)其他当局认为必要的因素。商务部基于国家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该角色与市场和私营部门的关系,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根本性的扭曲,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并未充分践行市场原则以允许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使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

    2.“毒丸”条款

    2018年11月30日,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领导人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美墨加协定[6]以替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2019年12月19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投票通过修订后的美墨加协定,2020年1月29日,特朗普总统签署修订后的美墨加协定。这个协定本来是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方之间的协定,但是协定第32.10条规定如果一缔约方拟与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谈判自由贸易协定,应当于开始谈判前3个月通知其他缔约方,并在不迟于签署日期前30天,给其他缔约方提供机会审查双边协定的全文,包括任何附件和附文,以便缔约方能够审查协定文本并评估其对本协定的潜在影响。任何缔约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贸协定,应允许其他缔约方在通知后六个月终止本协定并以(新)双边协定取代本协定。另外,协定第14章的附件D墨西哥和美国的投资争端中明确规定,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的原告不包括在协定签署之日由另一缔约方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非缔约方的人所有或控制的投资者。简而言之,美墨加协定不允许任何一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谈判和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否则可能会被逐出美墨加协定,并且在墨西哥与美国的投资争端解决中,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人投资的企业不能享有诉权。

    3.非市场经济国家

    2020年3月7日,美国发布了《中国2019年WTO合规报告》。[7]报告认为,中国遵守WTO规则的记录很差,除了未能严格遵守WTO规则以及中国在中美双边对话中作出的承诺以外,更重要的是中国未能满足对加入WTO的成员支持和追求开放和市场导向政策的期待。特别是近年来,中国进一步偏离了开放和市场导向的政策,而是更加全面地在经济和贸易领域采取政府主导的和重商主义的方法。

    报告认为中国政府和党仍然控制着中国的经济,并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实现产业政策目标。中国近年的经济改革不是市场化改革,而是要完善党和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并强化国有部门。除了管理经济外,党和政府还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增加对企业经营和投资的影响。比如,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是由党的组织部门认命和控制的;公司内部的党委可以影响公司治理和商业决策,特别是一些国企和私企通过修改章程以保证党参与董事会,企业作出重大决策前需经党委研究等;中国还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来监视、评估企业的行为;中国政府还控制和影响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比如土地、工资、能源、融资等;中国的法律体系也被党和政府用来实现更广泛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目标;中国对信息的控制也影响了中国的经济体制,导致外国公司无法在中国市场有效的经营和竞争;中国制订的经济规划和产业政策与西方的不同,不仅有约束力,而且有巨额的融资支持。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曾经仅仅涉及反倾销中的替代国问题,发展延伸到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成为美国试图孤立中国的重要抓手,并最终演变成为在多边规则中否定中国经济体制的重要借口。

    作者简介

    管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伯尔尼大学世界贸易学院国际法与经济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管健律师于2005年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合伙人,于2016年加入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管健律师被评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首批专家。管健律师长年从事WTO和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理论研究,包括中美经贸关系、WTO、贸易救济、贸易壁垒和贸易政策等。

    [1] DS516: European Union — Measures Related to Price Comparison Methodologies, source from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16_e.htm, visited on 20 March 2020.

    [2] 美国和欧盟在DS516案中提交的相关材料可以参见下面的链接:美国https://ustr.gov/issue-areas/enforcement/dispute-settlement-proceedings/wto-dispute-settlement/pending-wto-dispute-32;欧盟http://trade.ec.europa.eu/wtodispute/show.cfm?id=658&code=2#_eu-submissions

    [3] REGULATION (EU) 2017/232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2017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16/103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Regulation (EU) 2016/1037 on protection against subsidiz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source from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2321&from=EN, visited on 20 March 2020.

    [4]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ON SIGNIFICANT DISTORTIONS IN THE ECONOM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URPOSES OF TRADE DEFENCE INVESTIGATIONS,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7/december/tradoc_156474.pdf, visited on 20 March 2020.

    [5] China’s Status as a Non-Market Economy, October 26, 2017, source from https://enforcement.trade.gov/download/prc-nme-status/prc-nme-review-final-103017.pdf, last accessed on March 1, 2018.

    [6]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and Canada 12/13/19 Text, source from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agreement-between, visited on 20 March 2020.

    [7] 2019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source from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reports-and-publications/2019/2019-report-chinas-wto-compliance, visited on 20 March 2020.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WTO改革综述之六:强制技术转
WTO改革综述之五:透明度
WTO改革综述之一:上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