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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新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发布         ★★★
美国最新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发布
作者:崔月柳  何文…    文章来源: 智南针网    点击数:862    更新时间:2021/1/8

近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20年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案》。这一法案是美国对其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政策体现,甚至规定总统可以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来冻结盗窃商业秘密实体的财产。这一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美国经营的中国企业要十分小心其招募的人员是否涉及盗取美国商业秘密。法案对于企业盗取商业秘密的制裁非常严格,可能会被冻结财产或者被列入实体清单。一旦被列入实体清单,那么企业在供应链上将受到巨大的限制。并且对企业的处罚没有豁免,可见这一法案最主要的打击对象还是外国企业。

2. 在中国的本土企业也应当谨慎。由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即便盗窃行为发生在中国,只要该企业与美国存在实质连接点,比如涉及侵权的产品在美国存在销售或商业推广行为等,那么美国仍然可以制裁该中国企业,比如冻结企业在美国的财产或者将该企业列入实体清单。

3. 涉及美国技术数据的进口时应当更加谨慎。尽管本法案规定实施制裁的权限或规定不应包括对货物进口实施制裁的权限或规定。但是“技术与数据”是不包含在货物中的,这就有可能因为进口了美国“技术与数据”而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盗窃行为从而受到制裁。

4. 由于法案中规定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实体通过冻结财产或列入实体清单的方式进行处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美国财政部和商务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这意味着美国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体系变得更为复杂,中国企业应对美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也将显著提高。

以下为《2020年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案》概要:

为了对严重盗窃美国人商业秘密的外国人实施制裁,以及其他目的,本法案由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

第一节,小标题

本法案可被称为《2020年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案》

第二节,对盗窃美国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制裁

a)报告要求

1)通常情形。总统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80天,并且在此之后的每180天内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

A)针对此报告提交前的180天内,识别

i)有意从事或受益于严重窃取美国人的商业秘密的任何外国人,如果该商业秘密的窃取可能导致或已在实质上造成了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健康或金融稳定的重大威胁。

ii)提供大量资金、物质、技术支持、货品和服务以支持这种盗窃或从中显著受益的任何外国人。

iii)由第(i)项或第(ii)项中指明的任何外国人拥有或控制,或曾直接或间接代表由第(i)项或第(ii)项中指明的任何外国人行事或声称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实体;以及

iv) 在第(i)项或第(ii)项中指明的任何外国实体中担任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外国人;以及

B)描述(A)(i)项中所描述的每一个外国人从事或从中受益的商业秘密盗窃的性质、目的和结果;以及

C)评估是否有A(iv)项所描述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从事或收益于该款中(i)及(ii)项所描述的活动。

2)报告形式。第(1)条要求的报告应以非保密形式提交,但可包括保密附件。

b)实施制裁的权力

1)适用于实体的制裁。对于根据第(a)(1)项提交的最新报告中根据第(a)条指明的外国实体,总统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A)冻结财产。总统可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U.S.C. 50 1701 et seq.),冻结并禁止该实体在美国境内的、进入美国境内的、或在美国人拥有或控制之下的所有财产及其财产利益的所有交易。

B)列入实体清单。对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总统可将该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条例》中第744部分附件4规定的、由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维护的实体清单中。

2)适用于个人的制裁。对于根据第(A)(1)项提交的最新报告中根据第(A)条指明的个人,应适用以下规定:

A)冻结财产。总统应当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U.S.C. 50 1701 et seq.),冻结并禁止该个人在美国境内的、进入美国境内的、或在美国人拥有或控制之下的所有财产及其财产利益的所有交易。

B)签证禁令;驱逐令。国务卿应拒绝向该人发放签证,并根据《移民与国籍法》(8 U.S.C. 1201(i))第221(i)条撤销该人的任何签证或其他文件,国土安全部长也应拒绝此人入境。

c)执行;处罚

1)执行。总统可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U.S.C. 50 1702和1704)第203和205条赋予的一切权力执行本节内容。

2)处罚。违反、企图违反、密谋违反或导致违反(b)小节第(1)(A)或(2)(A)款或为执行该款而发布的任何法规、许可证或命令的人,应受《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50s.c. 1705)第206条第(b)和(c)款规定的处罚,其处罚程度与犯有该款第(a)小节所述非法行为的人相同。

d)国家利益豁免

总统可对根据(b)小节对个人实施的制裁进行豁免,如果总统

1)确定此豁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并且

2)在发出豁免后不超过15天,向有关的国会委员会提交豁免的通知及豁免的理由。

e)制裁终止

对于根据第(a)小节提交的报告中所指明的外国人,如果总统在终止生效前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证明该人不再从事该报告中所指明的活动,则根据第(b)小节对该外国人实施的制裁应当终止。

f)例外情形

1)情报活动。本条不适用于满足1947年《国家安全法》(U.S.C. 50 3091及以下)第V条规定的报告要求的活动或授权的任何美国情报活动。

2)执法活动。本条规定的制裁不应适用于美国任何的授权执法活动。

3)遵守国际协议的例外情况。第(b)(2)(B)款不适用于当接纳个人进入美国是为了美国遵守根据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在联合国和美国之间生效的联合国总部协定而承担的义务的情形,或遵守根据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签署并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的《领事关系公约》而承担的义务的情形,或遵守其他国际协议而承担的义务的情形。

g)货物进口的例外情况

1)通常情形。根据本节实施制裁的权限或规定,不应包括对货物进口实施制裁的权限或规定。

2)“货物”的定义。在本条中,“货物”一词指包括天然的或人造的物质、材料、供应品或制成品(包括检验和试验设备)在内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技术数据。

h)定义-在本节中:

1)适当的国会委员会。“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A)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以及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

B)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外交事务委员会。

2)出口管制条例。“出口管制条例”一词系指《联邦法规汇编》第15编第七章第C分章。

3)外国实体。“外国实体”一词是指非美国人的实体。

4)外国人。“外国人”一词是指非美国人的个人。

5)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词含义详见《美国法典》第18编1839节。

6)人 。“人”一词指个人或实体。

7)美国人。“美国人”一词是指

A)美国公民或合法获准在美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

B)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內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组织的实体,包括此类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或

C)任何在美国的人。

2020年12月20日于参议院通过

作者信息:

崔月柳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何文钢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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