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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系列 | ② 触发美国出口管制风险的行为         ★★★
美国出口管制系列 | ② 触发美国出口管制风险的行为
作者:走出去服务港    文章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点击数:745    更新时间:2020/11/12

前言

多数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们并不了解美国出口管制及风险,在进行跨境业务时仅把资金、技术、市场等传统商业风险作为主要风险,没有觉察到业务中有可能触发美国出口管制合规风险,导致触发美国出口管制风险被放大。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建设全球供应链,在贸易冲突加剧的背景下,欧美等发达国家提高了商品、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的出口监管力度,中国企业跨境业务如何合规的问题彰显紧迫感。 

本文特别讲解有哪些行为可能触发美国出口管制风险。

(一)常见的合规风险行为  

美国出口管制合规风险对中国企业而言表现在以下多个业务领域:中国企业从美国进口物项的国际业务;中国企业向其他国家转口美国物项的国际业务;中国企业之间发生包含有美国因素的国内采购业务;中国企业与国内美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国内并购投资业务;中国企业采用美元付款的国际业务;中国企业涉及“美国人”的业务等。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笔者分别以假设场景为例,来说明在如下假设场景中都可能存在触发美国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的行为,帮助中国企业理解和认识美国出口管制合规要求。 

1、美籍华人A先生是某项数据技术成果的发明人,在沿海某开发区与当地的资本投资方共同搭建了项目公司。 

2、中国人B先生长期在美国居住和生活,在美国自营私人的技术公司,公司研发出一项可用于3D打印技术。后在国内设立公司,拟将该打印技术用于产业制造。 

3、中国A公司购买中国公司B的基础软件,集成A研发的软件后,将最终软件产品在市场上销售。A公司后来发现,B公司的基础软件中包含有源于美国公司的软件。 

4、中国A公司并购国内公司B,在收购之后,发现B公司在此前已被列入“实体清单”。 

5、中国公司经理A先生途径美国旧金山机场,与在当地某大学从事人工智能研究的好友B教授见面,A先生在寒暄之余顺便询问了几句B教授近期的科研成果。 

6、国内A公司采购一批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销售到南亚B公司;但后来被告知,B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某被禁运国家的国民C。 

7、中国A公司向境外公司B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在原材料交货后,A公司却无法支付外汇货款给B公司,后发现,因为境外的B公司已被列入制裁清单,不能通过银行系统发生美元支付。结果导致A公司因此无法支付货款,被B公司巨额索赔。 

8、国内厂家A公司,从国内美资B公司采购电路板组装成品后,将设备出口到中东和非洲等地区。后发现,当地经销商将设备销售受美国出口禁运国家的用户。  

(二)应对合规核查失当

即使业务不存在触发美国出口管制合规的风险,但中国企业应对美国业务伙伴发来的合规咨询应对失当,也可能导致中国企业的业务受损。

  中国软件系统集成商A公司向美国软件开发商B公司订购基础软件。在谈判洽商中,美国B公司发来一张“业务合规评估核查表”,要求A公司澄清:直接购买A公司系统集成产品的用户是谁?A公司系统集成产品的最终用户是谁?参与此次交易的其他供应商有哪些?从美国出口运输到中国港口的承运商是谁?A公司系统集成产品有无再出口的可能?参与A公司在中国境内业务的第三方有无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要求的记录?

   A公司以前还从未被要求回复这张核查表,不具有高效应对的经验,想当然地认为即使不回复或不立即回复,也不会影响采购谈判的进展。后来,因A公司未高效、专业地回复该核查表的各项问题,美国B公司怀疑A公司订购软件后可能由于合同目的之外的其它受限领域,遂将其与A公司的一切联系都标记为“红旗警示”,即与A公司的任何业务接洽都一律推定为存在重大风险,在A公司没有采取足够适当的措施来消除B公司的疑虑前,不得与A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B公司立即中断了与A公司的商务谈判。同时,B公司还将其疑虑转告给其它美国公司,导致A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美国其它公司采购物项。

(三)其它可能触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1、从清单实体购买货物 

美国商务部的工业与安全局管制管辖权原则上仅限于出口、再出口和转让项目,而将某实体列入实体清单的目的是要求该实体在接触、获得、运输受管制的物品时应申请许可证。因为清单实体向国内消费用户提供产品并不需要许可,所以,虽然某实体被列入了实体清单,但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用户从该实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笔者建议,为谨慎起见,与清单实体发生交易的买方在决定购买清单实体的产品时应注意,若需要购买的产品可能涉及清单实体已获得的美国产品,该笔交易则存在危险信号,可能触发合规风险。 

2、将源于美国的货物出售给曾被列入实体清单上的实体 

某实体原是清单实体,现被删除,卖家A公司计划销售货物给该实体。需要注意的是,此类销售可能触发出口管制的合规风险。因为,将该实体从实体列表中删除,只意味着该实体不需要再遭受它在实体列表中所列的附加许可要求,但并不修改《出口管理条例》下的原则要求,如A公司应证明拟出售给原清单实体的物品在商业管制清单上的分类或该物品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在国内)的拟议目的地的分类结果均符合商业管制清单的要求,之后才能将该货物销售给原清单实体。 

卖家A公司应该像对原清单实体进行尽职调查。如果A公司知道拟出售的物品将被原清单实体用于军事用途,则A公司必须申请许可证,还应该查询其他出口限制清单,以确定该实体是否还面临其他限制。 

3、雇佣曾经在实体清单上工作过的人员 

这是属于“红旗警示”的行为,新雇主应予以关注,因为来自清单实体的人员在其原工作单位需要遵守其工作单位遭受的限制,有义务遵守许可证要求。新雇主应谨慎地防止此类人员在工作期间接触受控物项,因为在清单实体工作都带有"危险信号",在新雇主决定招聘之前,建议对该求职者额外的尽职调查。 

4、与实体清单上的科研机构合作研究项目 

若研究项目属于基础研究,则获得的项目成果不受限制。但研究项目涉及到源自美国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的受控物项的研究,则可能需要遵守出口管制要求,向工业与安全局申请许可证。 

5、与清单实体的经营地址相同或非常接近的另一家公司做生意 

对该公司必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核实与清单实体经营地址相同或非常接近的公司实际上不是清单实体,建议通过核查业务环节来配合清单信息以确定该公司是否就是清单实体,比如,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如公司名称、地址、公司高管、业务活动、联系信息等。 

6、与在美国的清单实体做生意 

工业与安全局并不禁止销售或购买清单实体在美国生产的商品。但是,如果 

在美国向清单实体的人员或代表发布软件源代码或技术,因可能作为“视为出口”,而应获得许可。之后,如果清单实体或其人员离开美国,则必须获得商品、软件出口许可证。 

7、使用电邮、在线数据库、共享磁盘及云服务等方式 

美国出口管制适用于技术转移的方式,包括:(1)技术的实际运输或转移;(2)跨境电子传输,包括电话交谈、电邮或从远程计算机服务器下载;(3)将受美国司法管辖的技术资料从一个非美国业务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非美国业务部门;及(4)将受美国司法管辖的技术资料转移到第三方。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在特定情形下还适用于发生于两个位于中国境内的贸易方之间的转移,如中国公司之间提供美国技术( 包括按图制造参数或技术图表)的使用权。 

8、在其它国家传递受控物项 

这属于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视同出口和再出口的限制内容。比如,新加坡A公司在新加坡将来自美国的技术交给在另一家新加坡公司工作的中国国民A先生,该行为视同对中国的再出口。即使A先生在新加坡A公司工作,A公司也不能在将该技术移交给A先生。  

(四)避免触发合规风险的方法 

避免与限制贸易方发生交易是避免触发风险的最佳方式。严格比对各项限制清单和名单,核查制裁项目的内容,确认的受限方不得为交易对象。 

目前有如下清单和名单可供核查:禁止贸易方清单、被拒贸易方清单、实体清单、防扩散制裁清单、特别指定国民及禁止往来人员名单及未经核实清单。若贸易对方(包括重要商业实体及其关联方)列于上述名单之一;若某特别指定国民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家公司至少 50%的股权,则该公司视为已列于上述清单之中。 

考虑到这些清单和名单未提供中文版本,增加了准确筛选的难度,必须依靠职业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来做出综合判断。  

【资料来源】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荷兰威科集团

【文章作者】李竹影,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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