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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发布《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最终版         ★★★
经合组织发布《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最终版
作者:走出去服务港    文章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点击数:1032    更新时间:2020/3/19
    摘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了关于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的最终版本(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在经合组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项目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成员国之间最终达成共识,成为由经合组织发布的第一份针对金融交易转让定价领域的指引,同时填补了经合组织BEPS项目的最后一块空白。《指南》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对市场上常见的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交易(如资金借贷、资金池安排、对冲交易)、担保和集团自保险等安排进行了理论探讨。同时《指南》也参考国际上典型的案例经验,为各国税务机关、跨国集团及专业从业者的税务合规、筹划和争端解决工作提供了实务指南,可被视为金融交易转让定价领域发展的里程碑。本文介绍了《指南》的重点章节以及该指南可能对跨国集团内金融交易转让定价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

    资金借贷交易

    资金借贷是最常见的跨国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交易。《指南》针对此类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梳理并给出了清晰的指引。

    对交易的准确界定(Accurate Delineation)

    对于关联融资安排,《指南》强调了判定融资安排属于债务性质或是资本性质对跨国税收及转让定价分析的重要性,即:融资安排是否属于债务性质从而形成可在税前抵扣的利息,并提出应全面地分析安排的经济实质、资金融出及融入方的权利义务和功能风险因素。

    中国走出去的跨国集团在一些海外国家和地区经常会面临当地针对关联贷款交易的资本弱化或债务能力分析的合规性要求,以及相应资金债权与股权属性上的争议,同时也可能存在无息关联资金安排(如业务往来款)而因此面临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债务性质的风险。我们建议跨国集团参考《指南》的相关指引,及时对海外资金安排进行梳理并做出必要的调整;准备相应的支持性分析和文档以佐证现有投融资安排的资金安排属性。

    确定合理关联借贷利率的重要因素 - 借款方信用等级

关联借贷交易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利率的确定,而借款方的信用等级则是确定利率的主要考虑因素。在进行信用等级分析时,除了借款方自身的因素(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以外,其作为跨国集团的成员而可能获得的来自集团的隐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也可能对其信用等级产生影响。

    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贷利率

    《指南》列举了针对关联借贷交易的多种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考虑使用的其他方法(例如资金成本法、违约掉期和其他经济模型进行分析等)。在运用最常见的可比非受控法时,可以考虑使用集团成员与独立第三方的类似借贷安排(即内部可比交易)及公开市场上流通的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外部融资交易,比如债券、存款、可转换债券和商业票据(即外部可比交易),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比性调整。这些可比性因素主要包括:借款方的信用等级、借款期限、币种、还款优先等级、还款方式、抵押担保和贷款目的等。然而,《指南》明确指出银行信函和意见书通常不应被视为提供独立交易价格和条款及条件的证据。《指南》特别提出资金贷出方是否拥有管控资金风险的能力并行使相关职能是判断其获得经济回报水平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如果资金贷出方不具备这些管理资金和控制相关风险的能力,同时亦无实际履行管理风险的职能,那么资金贷出方应获得的回报不应该超过无风险收益。

    资金管理活动

    《指南》认为资金管理是跨国集团一项重要且复杂的职能,并且不同的跨国集团可能有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如集中型与分散型管理模式)。在衡量与集团资金管理活动相关的转让定价问题时,《指南》再次强调了“对交易的准确界定”的重要性。例如:如果集团的资金管理职能更偏向支持性服务,那么企业可能可以考虑采用服务费的转让定价安排模式并且参照《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七章中关于集团内服务的一般性指引进行管理。

    资金池

    由于独立第三方之间通常不会共享资金,因此资金池的转让定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跨国集团和税务机关面临的难题。对此,《指南》给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指引。

    《指南》强调了“对交易的准确界定”是分析资金池转让定价问题的关键环节。在某些情况下,跨国集团通过资金池的形式管理集团内部资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资金池可能存在一些较长期的借方或贷方余额。此时,资金池的运作实质可能更接近长期的资金安排(如长期存款或者贷款),而并非短期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从而产生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和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对资金池牵头方的补偿取决资金池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以及牵头方在资金池运作中所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指南》举例说明,如果资金池的牵头方仅履行协调或者类似中介的职能,其应当仅获得服务提供商的回报。而如果牵头方执行了复杂的资金管理职能(比如投融资及进行风险对冲等),并承担与管理集团内融资活动相关的风险(比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货币风险等),则其获得的回报应合理反映其功能和风险(比如获得一部分资金池外部和内部的利差)。

    《指南》指出,对于协同效应在资金池参与方之间的分配,通常应在确定对资金池牵头方的补偿之后进行,同时考虑资金池参与方所可获得的其他现实可行选项。

    实施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应根据《指南》并结合地方法规积极审视现有安排所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问题(比如未建立系统的转让定价利息率政策、长时间未对利息政策进行更新、资金池牵头方未能获得合理回报以及以资金池的形式进行长期借贷交易等),及时做出必要的调整,同时准备充分的支持性文档。

    财务担保

    由于财务担保通常发生在集团成员与第三方(比如银行)之间,所以企业可能并不会从关联交易的角度分析财务担保。实际上,财务担保中的担保方通过提供担保从而令其关联方获得更优的信贷条款,进而可能会为关联方带来经济效益。因此,财务担保应像其他金融关联交易一样,纳入转让定价安排的分析范围。《指南》认为,任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例如资信证明函/ Comfort Letter)都不会使得担保人承担明确的风险,因此不涉及额外的担保费问题。即使针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担保,被担保方是否需要向担保方支付担保费取决于前者是否获得了经济效益,且该效益是否超越了被担保方从集团获得的隐性支持的收益。针对涉及担保费的财务担保安排,《指南》提供了几种确定担保费的转让定价方法,比如常见的利差法(Yield Approach)、成本法、预期损失估值法(Valuation of Expected Loss Approach)及资本支持法(Capital Support Method)。《指南》指出,使用利差法(基于由担保产生的被担保方融资成本节约的效果)的计算结果通常代表被担保方愿意支付的担保费的最大值,而使用成本法(基于对担保方提供担保的预期损失的估算)的计算结果则代表担保方愿意接受的担保费的最低值。而最终合理的担保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双方基于独立交易原则谈判后可能达成的结果。

    自保险

    自保险通常是指跨国集团通过设立自保险公司来整合和管理集团风险的一种金融交易安排,它比起其他类型的金融交易在跨国集团内部更为少见。《指南》给出了衡量自保险是否应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安排的一些判断因素,例如:是否实现了风险分散(Diversification)或汇集(Pooling)、风险重组是否使得跨国集团实体的资本状况得到改善、自保险公司的功能承担和风险控制能力等。针对自保险安排的转让定价,《指南》分析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精算分析法(Actuarial Analysis),同时也对自保公司的补偿机制给出了评估方法指引。

    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指南》对金融交易转让定价分析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清晰的阐述,从而为金融交易转让定价规则的本地应用和争端解决提供了重要基础。虽然《指南》在短期内并不一定会对中国现有的转让定价法规产生直接影响,但是考虑到中国始终是经合组织BEPS项目的积极参与方,中国税务机关未来可能会积极落实经合组织针对金融交易转让定价问题的指引,并在转让定价调查中更多地关注到金融交易转让定价问题。此外,我们预计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将直接引入《指南》对于金融交易转让定价的相关指引。许多中国大陆走出去的企业,通常会在海外设立集团的海外业务投融资控股平台,并通过这些平台为其海外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在该过程中,企业的金融交易安排经常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挑战。可以预见,在《指南》出台的背景下,各国税务机关对金融交易转让定价问题的关注度会进一步提高,这无疑将对跨国企业的跨国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的合规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建议跨国企业尽快梳理审阅集团现有的金融交易转让定价安排并评估《指南》对其产生的影响,同时结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现有转让定价法规做出必要调整和文档支持,以充分应对BEPS影响下全球税收体系改变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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