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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北京市抗疫情促发展惠企政策措施摘编         ★★★
北京市抗疫情促发展惠企政策措施摘编
作者:北京市贸促会    文章来源:北京市贸促会    点击数:811    更新时间:2020/2/16

目 录

    0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0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0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0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05.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告

    06.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

    07.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事项办理流程

    08.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办理流程

    09. 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

    10. 北京市优化纳税营商环境做好疫情防控政策问题解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区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3.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5.简化外汇办理手续。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6.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市区两级财政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协同财政代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对接,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7.加强医疗费用保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8.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9.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

  14.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出台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15.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完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17.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8.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按照“市管批发、区管零售”原则,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19.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

    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

    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

    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

    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

    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工作措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文件精神,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就业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力保重点企业用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对辖区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用工需求摸查,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归集到“就业超市的急聘模块”。多渠道发布重点企业的招聘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供需匹配、组织跨区域招聘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三、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用工。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主要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补贴金额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1000元/人标准予以确定。经各区认定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五、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符合借款人条件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贷款担保和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六、加强对农民工等返岗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及时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发布本市关于企业开复工时间的要求。按照保障城市运行、为市民服务的要求引导农民工等返岗劳动者分批返京。针对农民工流动特点,编制发放通俗易懂的预防手册,指导农民工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后的相关防护。

  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简化优化就业手续,推动“不见面”签署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适当延长招聘、体检、签约录取、引进审批、就业报到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

  八、重点抓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九、做好劳动用工指导。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防止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十一、推广人力资源服务线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组织各类现场招聘活动和劳务协作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加大网络招聘会、远程面试和在线职业指导力度,积极推行网上服务、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公,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人群聚集。大力推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服务、掌上服务,优先应用档案影像,减少实体档案转递。

  十二、保障日常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日常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工作,合理调整并公示服务时间,切实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防疫防控要求,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对入场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关心指导,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要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6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2.补贴标准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3.申请时限。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2.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三)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1.申请条件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2.补贴标准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3.补贴期限。2020年2月至4月。

  4.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四)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1.培训内容。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2.组织方式。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3.线上培训。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能记录培训过程。

  4.补贴资金。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拨付流程

  (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企业失业保险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http://www.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

  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核验,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申请培训补贴,对本企业具备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要做出承诺,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补贴申请,并上传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学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效果情况、培训课时相关材料等。培训课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与培训方案对应的考勤记录、相应截图、照片等。

  2.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培训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3.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4.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文件中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检查内容和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专项补贴,是与企业共担风险,帮助企业共度难关,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二)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企业不跑路”的服务模式,简化优化申报程序,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互联网申报。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审核、复核、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训补贴信息要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完善各项补贴的日常监管和内部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度过疫情影响难关和稳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通告如下:

  一、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本市中小微企业可以就在经营中自身受疫情影响遇到的企业合规、合同履行、风险防范等法律问题,通过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与市、区两级律师协会对接,市、区两级律师协会将安排相关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市律师协会成立“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相关法律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联系方式: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

  电话:010-64515949、010-64515946。

  同时,可关注北京市律师协会公众号。

  二、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

  本市中小微企业遇到日常法律问题时,可以直接拨打12348法律咨询热线,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北京市12348法律咨询综合服务热线平台将配备劳动法、经济法等方面专业律师,设置专席,坚持疫情防控期间不打烊,充分满足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中小微企业的法治需求,持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同时,可关注12348热线公众号。

  三、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本市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项的公证业务时,可以直接与本市各家公证处联系。本市公证机构将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项公证的法律服务;建立公证工作服务企业联系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联系方式:北京市公证协会法律事务部。

  电话:010-59943105、010-59943103。

  同时,可关注北京市公证协会公众号。

  特此通告。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本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责任分工,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1.推动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经认定属非国有资产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入驻中小微企业采取房租减免的,给予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房租总额30%的补贴,补贴周期为2020年2月1日至本市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

  2.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针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综合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资金奖励。

  3.加强信用评级管理。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信用负面记录的,暂不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利用疫情从事哄抬物价、制售假劣医药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信用负面记录的,及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4.提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在线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经营咨询等指定服务或产品。在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采取服务商先折扣、后使用服务券兑付的方式,按中小微企业采购服务或产品合同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中小微企业享受服务劵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启动创客北京“疫情防控专题赛”。开展“创客北京2020”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参赛项目线上征集,设立“疫情防控专题赛区”,征集诊断试剂、药物疫苗、防护装置、器械装备、大数据监测分析等创新项目,并做好落地服务和推广应用工作。

  6.开展“小企业大学”应对疫情专题培训。疫情期间,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联合142家窗口平台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劳资关系、受疫影响商业模式调整与运营优化、投融资、风险控制、商务合同等系列线上培训视频和课件,并聘请知名讲师在线直播授课。

  7.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其围绕防控疫情所需物资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或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8.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应对疫情特色产品和服务。联合各类金融机构推出一批满足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和保险保障需求的,具有行业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一批金融机构提供响应快速、流程简单及特事特办的融资绿色通道;通过风险代偿补偿,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供给。

  9.加强政策宣贯解读和信息收集反馈。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梳理推送国家及本市抗击疫情帮扶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提供精准解读和政策匹配服务,开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问题收集平台,接收政策申请使用和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报送,做好需求收集、分发办理、结果反馈、效果跟踪等工作。

  10.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预算中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微企业产品采购比例,具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8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事项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

  1、申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

  2、申请肺炎疫情期间融资担保项目

  3、申请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4、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信用负面记录的,申请不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5、反馈贷款等融资需求

  二、适用对象

  1、事项1: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55家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非国有资产的基地。

  2、事项2:在疫情期间为相关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服务  且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的本市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

  3、事项3: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4、事项4、5:受疫情影响的、有相关需求的我市中小微     企业

  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 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流程

  见附件。

  四、申请时间

  见具体申请要求。

  五、联系方式

  邮箱:caoran@bjsidic.com(此邮箱同时收集事项4、5相关需求)

  电话:82176996;

  附件: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相关申请要求

  2.北京市肺炎疫情期间融资担保项目相关申请要求

  3.北京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相关申请要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7日


 

附件1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相关申请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55家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非国有资产的基地,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基地内入驻企业采取减免房租措施。

  2.利用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审核通过后,给予审定入驻企业房租减免额的30%的补贴,补贴支持周期为2020年2月1日至北京市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

  三、申报程序

  (一)先减免,后补贴。示范基地给予入驻企业房租减免后,向我局提交证明材料,我局审核属实后发放补贴。

  (二)申报材料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房租的证明材料;

  4、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情况表(附件2);

  5、基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入驻合同复印件;

  6、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周期:北京市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二)联系方式:82176966、82176937、55578453

  (三)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怡和8号院7号楼2层。

  附件:1-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1-2.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情况表

  1-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1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基地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所属区

 

注册时间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地经营地址

 

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平米,其中自有:   平米,租用   平米

租赁给中小微企业面积

 

公共服务场所面积

 

入驻企业数

 

其中,中小微企业数

 

基地主导产业

 

房租价格标准

 

负责人

 

手机号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入驻企业情况

月份(2020年2月1日-北京市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

入驻中小微企业数量

应收房租金额(万元)

减免房租金额(万元)

实际收取房租金额(万元)

拟申请房租补贴金额(万元)

 

 

 

 

 

 

 

 

 

 

 

 

合计申请房租补贴(万元)

 

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企业房租情况详述

 


 


 

附件1-2

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划型

入驻时间

租用面积(平米)

减免租金月份

应收房租金额(万元)

减免房租金额(万元)

实际收取房租金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2

 

 

 

 

 

 

 

 

 

 

3

 

 

 

 

 

 

 

 

 

 

 

 

 

 

 

 

 

 

 

 

合计

 

——

 

 

 

——

——

 

 


附件1-3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知悉并承诺所提供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房租补贴项目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肺炎疫情期间融资担保项目相关申请要求

 

    一、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满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以及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奖励。

    二、申报程序

    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在疫情结束后适时在官方网站以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发布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按照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对各担保、再担保机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及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放奖励资金。

    附件2-1:北京市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录



 

附件2-1

北京市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录

序号

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张晓璇

13811484609

2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哈  迪

18811186500

3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晓辉

13810950883

4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焦燕芬

13521962005

5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靳晓婧

18614069629

6

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崔  文

13811568715

7

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王晶晶

13811077963

8

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韩  宇

13701261516

9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  贵

18600806291

10

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  凯

13601022186

11

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鸿波

13391961156

12

北京鑫顺融资担保公司

赵  伟

18610459225

13

北京怀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  栋

18610293880

14

北京兴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曹秀艳

15901512592

15

北京光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  平

13910166395

16

北京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付保银

13520708271


 

附件3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相关申请要求

    一、申报条件

    1.供应商产品或服务供应对象为在北京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

    2.供应商提供服务或产品内容为在线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经营咨询等。

    3.供应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管理规范、运营良好、收费合理、社会信誉良好。

    二、支持标准

    产品供应商2-12月期间收取服务或产品合同额的50%,另外50%通过服务劵补贴。每家中小微企业享受服务劵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

    三、申报程序

    1.中小微企业向产品供应商提出使用需求,产品供应商将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情况发至市中小平台,市中小平台审核该企业条件以及可用服务劵额度,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反馈产品供应商。

    2. 采取分批补贴方式,每季度集中兑付服务劵。

    四、注意事项

    1.申报周期。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年2月至12月。

    2.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价格欺诈、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取消服务券供应商的资格,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企业征信平台。

    3.服务券供应商名单将于近期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办理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2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有关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1.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上畅融工程”

  政策: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 市金融监管局网上畅融工程地址:

  http://jrj.beijing.gov.cn/jrfwksxy/

  · “畅融工程”微信公众号

  

  企业提交融资诉求操作流程指引(下载)

  · 快速响应机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银行服务:周诗麒 88011792

  保险服务:林 璞 88011795

  私募股权:李 惠 88011271

  资本市场:郭美岑 88011797

  外资服务:孙 霖 88011792

  融担服务:卫胤亨 88011590

  说明:疫情爆发以来,出现大量的紧急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资金汇划、信贷融资、贷款展期、保险理赔、外汇兑换等,时间紧迫,需求多样。针对这一情况,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建立了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机制将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发挥北京金融机构密集的独特优势,将金融机构和各营业网点全部纳入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畅通与企业的沟通渠道,企业可以通过“畅融工程”微信公众号、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向市金融监管局反映金融需求,也可通过金融机构网点反映诉求,金融机构遇到超过自身服务范围的客户需求,也反映给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做到第一时间收集需求、第一时间分发信息、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第一时间反馈结果。在自身事权范围内的直接办理,需要其他监管部门支持的积极协调。确保最大限度保证疫情防控时期金融服务畅通,最大限度帮助疫情中受到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网上畅融工程”将依托互联网和移动办公技术,开展金融服务供求双方的线上对接,将原来线下的面对面的交流活动移至线上举办,同时进一步提升“融资工程”微信公众号服务功能。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关注“畅融工程”微信公众号报名参加活动,也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中留言,就本次出台的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本市出台相关金融领域政策措施进行咨询。

  2.资本市场服务

  政策: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办理流程:

  有意获得资本市场综合服务的企业可与北京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北京启元资本市场发展服务公司)联系。

  北京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

  网址:www.beijingipo.com.cn

  联系人:孙莹 13720094769

  北京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填报功能使用说明(下载)

  说明:市金融监管局针对疫情期间不便于开展现场辅导培训的实际情况,利用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开展线上辅导培训。2018年市金融监管推动建立了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主要为北京优质的“高精尖”企业提供资本市场全方位综合服务,包括构建企业上市培育指标体系,建立上市企业储备库;制订“科创钻石指数”,对企业科创属性进行全面研判;建设上市基地,设立“资本学院”,为企业提供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培训服务;建立专家委员会,为企业上市提供咨询指导,等等。下一步还将依托专业中介机构的力量,组建功能完备的大数据智能化服务系统,打造集孵化、培育、投融资对接、风险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上市和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3.融资担保服务

  政策: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办理流程:

  通过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反映需求和问题

  融担服务联系人:卫胤亨 88011590

  也可直接与有关担保公司联系咨询办理业务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晓辉 13810950883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哈迪 18811186500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焦燕芬 13521962005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陶然 18810880266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贵 18600806291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张晓璇 13811484609

  在京主要政府性担保公司业务简介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紧急融资需求,采取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放款,并降低担保费率到1%;对药品、疫苗研发生产型科技企业因研发生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和治疗药品及疫苗而产生的融资需求,可免收担保费;对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如提供人员支持、救助、捐赠等情况,公司在续保时提供优惠担保费率的奖励支持。对挂牌上市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开行共同开发推出“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产品,解决重点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中长期融资需求。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直接相关企业可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物流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采取续保、续贷政策,不抽贷、不断贷。设立“助困抗疫绿色通道”实现快速审批,协同银行帮助企业顺利渡过目前难关。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生活服务提供企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依托北京市商务局生活服务业担保平台,进一步提高风险容忍度、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保障首都居民的民生需求。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疫情期间为所有涉农主体提供的担保融资,担保费率降低0.5-1%,对于供应直接保障民生的蔬菜、禽蛋肉等生活资料的市场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经营困难的农户、合作社、农业小微企业、民俗旅游户、高端民宿、旅游业态、景区等经营主体,采取积极稳健的担保策略,不抽贷,不断贷,协调合作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缓解由于疫情而带来的短期资金压力。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涉及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紧急融资需求,提高风险容忍度,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放款,并降低担保费率至1.5%。对疫情防控直接相关企业,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针对因疫情防控停工、延期复工等因素导致房租缴纳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推出针对园区小微企业的“租金保”特色产品。由经市级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园区推荐且在园区愿意提供配合情况下,为入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专项用于小微企业缴纳园区房租及其他园区管理费。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积极协调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续贷、过桥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持续融资服务,确保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鼓励合作担保机构协调银行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续贷担保、展期担保等服务,再担保公司对于该类业务简化审核流程,按照原责任比例提供再担保。鼓励各担保机构为涉及防疫物资生产或销售、防疫相关服务企业提供担保支持,该类业务将优先纳入再担保公司支持范围、优先获得再担保公司代偿补偿。鼓励担保机构减免涉及防疫物资生产或防疫服务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担保费;再担保费相应予以减免。

    附件: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企业提交融资诉求操作流程指引


附件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企业提交融资诉求操作流程指引

 

    一、登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jrj.beijing.gov.cn/jrfwksxy/),进入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响应平台页面,拨打快速响应联系电话或者下载填写相应的表格发送至指定邮箱(ksxy2020@163.com)提交融资需求。

    二、通过畅融工程公众号提交融资需求:

 

    1.扫描二维码或在微信中搜索关注“畅融工程”公众号;

    2.点击“我的”,完善个人信息,完成注册;

    3.点击“投融广场”,进入主页;

    4.点击“我要建议”,进入建议填写页面;

    5.点击“我要融资”,进入融资申请页面;

    6.我局将根据需求内容及时安排专人对接。

    三、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联系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

 

 

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工作流程

  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要求,为方便企业申请,及时兑现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纳入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的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注册地所在区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市贴息资金申请表,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按财政部要求,2020年5月31日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申请书(包括贷款企业名称、注册所在地、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期限、贴息金额、贷款银行出具的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贷款用途及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相关信息(开户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等)等。

    附件:北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联系表

    附件:

 
 

 

 

北京市优化纳税营商环境做好疫情防控政策问题解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优化纳税营商环境,市财政局梳理了第一批问题解答,供参考。

  一、疫情防控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捐赠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1.企业符合条件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

  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个人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文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二)进口防控疫情物资能否免税?

  3.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5.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政策文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四)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企业从事研发是否有减免优惠?

  8.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政策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9.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0.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文件:《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疫情防控相关便利纳税政策

  (五)疫情期间税费缴纳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1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12.将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1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14.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六)疫情期间如何办理缴纳税费事项?

  15.我市积极推进各项税费业务“网上办理”,建议经办人员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和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业务,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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