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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措施在北京市落地实施         ★★★
9条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措施在北京市落地实施
作者:商务微新闻    文章来源:商务微新闻    点击数:573    更新时间:2019/12/2

    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以下简称法规)。至此,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所涉法规已经调整到位,相关的9条试点开放措施顺利落地实施。

    这9条开放措施涉及哪些领域?实现了哪些政策突破?以下逐条进行解读。

     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条)

    【开放措施】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原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义】此项开放措施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引入国际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加强行业内部良性竞争,促进旅游市场的投资和消费,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休闲娱乐需求美好生活需要。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原规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明确:(外商投资)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意义】近期,我国电信产业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已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仅保留“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此次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进一步取消了该项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外的互联网公司在北京市设立电信企业,将进一步丰富电信服务的市场主体,促进良性竞争,为用户提供更多样的服务和更广泛的选择。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

    【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满足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共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条件。

    【意义】新开放措施在北京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认证机构资质的相关境外从业要求,更加便利外商在北京市相关领域的投资和经营,有助于衔接国际标准、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推进北京市国际交往中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四、卫生和社会工作(1条)

    【开放措施】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原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意义】此前,因外商不是中国公民,无法作为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此项开放措施实施后,在北京市将允许外商以捐资形式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助于多渠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服务民生,对于顺应消费需求新变化、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也具有积极意义。

    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条)

    1.文化艺术业(3条)。

    【开放措施】选择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2条);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1条)。

    【原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意义】这几项开放措施都是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围绕推进文化中心建设而提出的,措施的实施将助推文化艺术领域供给侧改革,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更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有利于拉动文化消费,促进北京文化市场的繁荣,培育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2.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1条)。

    【开放措施】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原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第35项: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意义】在特定区域内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有助于更好地“招商引智”,充分利用境外的“软硬件”资源,激发企业创作活力,推动音像制作业扩大规模,实现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

    本文不代表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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