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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与2017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变化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与2017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变化
作者:任清、霍凝馨    文章来源:国际合规实务    点击数:801    更新时间:2020/1/3
    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全文。草案共六章、48条,与商务部于2017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70条)相比减少了22条。虽然条款数量减少近三分之一,但内容并未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

    基本制度和规则保持不变,包括:

    (1)关于管制范围的规定,例如扩大管制物项的范围,纳入视同出口以及禁运、临时管制,明确对“过转通”等情形依照本法管理。

    (2)关于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规定。

    (3)关于管制政策和清单的基本规定。

    (4)关于管制措施的规定,包括对企业的专营或备案管理,对具体交易的许可等。

    (5)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尤其是执法调查的权限和手段,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义务等。

    (6)关于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对于明知是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处罚规定。

    主要变化有:

    (1)删除了2017年征求意见稿的十三个条款,分别是第九条(对等原则)、第十条第二款(向境外提供信息须经国家安全评估)、第十二条(紧急状态管制)、第十八条(竞争力评估)、第三十一条(国际程序)、第三十五条(许可例外等特殊措施),第四十五条(执法能力)、第四十七条(执法协调)、第五十二条(关于提供材料不实的处罚)、第五十五条(反规避条款)、第五十八条(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台港澳参照适用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警用装备参照军品出口管理)。我们理解,其中不少条款被删除的原因是不需要在本法中予以规定,因此实务影响很小。

    (2)对再出口有重大修改,即删除了2017年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仅保留“再出口”三个字并将其合并到“过转通”条款中。

    (3)简化、合并了不少条款,包括2017年征求意见稿的第二、三条合并,第五、六、七条合并,第十一、十七条合并,第十三、十六条合并,第十四、十五条合并,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合并,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合并,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合并等。

    (4)提高了对出口经营者的罚款金额。例如,对于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在没收违法所得之外,罚款金额提高为: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5)明确了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专营资格的情形。

    (6)取消了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等。

    本文不代表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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