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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研究         ★★★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研究
作者:蔺 婧 王 莹 …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点击数:1377    更新时间:2015/12/7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兴国际贸易运作模式,代表了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据商务部预计,2016 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将增长至6.5 万亿元,年增速超过30%。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重塑国际产业链、转变我国外贸发展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强力引擎作用,是未来竞争的制高点。当前,以碎片化、即时性为特征的跨境电子商务正在挑战传统监管模式,并且具有多重隐患。面对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形势和检验检疫监管的现实需要,通过研究其特点,探讨如何充分发挥检验检疫部门的把关服务职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1.1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强劲
     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规模喜人。全国现共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7 个,出口试点城市16 个,试点城市交易额累计超过30 亿元(出口20.4 亿元,进口10.1 亿元)。2015 年3 月12 日,国务院又批准设立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4 年,全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经超过20 万家,平台企业超过5000 家,总成交额达到3.75 万亿元,同比增长39%。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方式和新手段,对扩大我国海外营销渠道、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实现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瓶颈突出
     在跨境电子商务飞速增长的交易额背后,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外贸政策不相适应。现行的外贸政策主要是按照原有实体经济的格局设计的,因此很难适应网络化、碎片化、虚拟化的电子商务。第二是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具体表现在跨国物流服务落后、基础设施差、电子化程度低、通关成本高、退换货障碍多、信用问题凸显、维权难度大等方面。第三是从微观层面来讲,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在海代、海淘、自营跨境电商的形式中存在逃税、逃检、逃避非关税壁垒,服务滞后,信用危机等问题。最后,也是本文重点关注的通关等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通关、检验检疫、退税结汇机制不能适应以小包、小额、高频、海量为特点的跨境电子商务。

2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现状和存在问题
2.1 跨境直邮模式存在检疫和质量安全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直邮模式的商品,通常采用邮包或快件的方式出入境。贸易的极大繁荣带来了跨境邮包快件数量的激增,其引发的国境检疫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不容小觑。首先,出入境的小包中混杂的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在少数,而检验检疫查验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提升现场抽查比率,使国际邮包快件通道成为外来有害生物、疫情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核生化因子传入的主要途径之一,疫情传入的风险由此增大。其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的质量问题不容忽视。国内消费者从海外网购的商品中,食品、保健品、奶粉、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等占有相当比例,这些商品在以邮包快件途径或其它方式进入国内时,许多都是游离在检验检疫监管之外的。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检验检疫部门也缺少质量追溯信息。
2.2 跨境直邮模式执法依据陈旧
     面对跨境邮包快件引发的国境检疫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压力,相关检验检疫执法依据落后又使执法难度倍增。目前,对直邮模式的检验检疫监管依据是《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距今都已经十年有余,没能与贸易的跨越式发展与时俱进,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快件”、“邮寄物”概念落后,且未根据2009 年《邮政法》重新定义的相关概念进行调整,已经与现实情况有较大偏离。二是“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已经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取消。与此同时,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青黄不接,管理乏力。三是 “C 类”物品难以界定。《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将“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归为“C 类”,并规定“对C 类快件,免于检验。”但是,何为“私人自用物品”却没有明确定义,直接造成各地方对快件的监管执法判定标准混乱,尺度不一。
2.3 保税备货模式的检验检疫方式处在摸索期
     随着跨境电商规模化发展,电商企业为提升物流速度和消费者购物体验,开始采用“大数据挖掘用户需求,提前采购并将海外货物存储到保税仓库,从国内直接发货”的备货模式。现行对备货模式的检验检疫方式,存在检验检疫耗时长和前置许可多两大难点问题。难点一、如果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的检验监管方式处理,备货模式商品的发货时间将大为延长,其速度优势也不复存在。难点二、在备货进口的产品中,以母婴、美妆和食品保健品占比最大,号称跨境电商“三板斧”。而恰是此类货物,风险高,隐患大,在一般贸易中均为重点监控对象,需要实行前置许可等一系列的严密监管措施。例如:肉类、水产品和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向质检总局备案;保健食品、化妆品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的进口许可或备案。以上商品都需要抽样送实验室作相关项目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这两个难点问题就犹如两扇控制门,关上了,热点商品被拒之国门外,敞开了,安全风险不可小觑。如何在履行好健康、卫生、安全、环保和反欺诈的检验检疫职能的同时,支持好保税备货模式的健康发展?破题的压力迫在眉睫。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都在迎难而上,积极探索打破传统模式,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带来的推动力不可否认,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遍地开花的创新做法必然会导致各地方对保税备货入境电商商品的监管模式不一、尺度各异,这不仅可能带来国境安全风险,而且会直接影响到不同贸易方式或不同市场主体间的贸易公平。

2.4 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的支撑体系薄弱
     2008 年到2014 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相形之下,检验检疫的支撑体系作为一个涵盖信息化、信用体系、第三方检测体系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就很难在短时间内配套完备。
     一是信息化系统配套不足。当前,各地方搭建的电商平台层出不穷,如何建立总局层面的统一平台,并且与地方平台统一对接、有效监管;如何搭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的“大数据”库,整合利用政府质量监管信息、电商企业商品自律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如何建设电子商务检验检测认证综合信息平台,提供符合电商特点的网络化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目前,这些信息化配套工程依然停留在各地方检验检疫部门各自为战的阶段,均未上升到总局层面统筹建设,且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二是电商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检验检疫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监管现处于企业备案和商品备案的信息获取和评估阶段,距信用评估和分类监管还有相当距离。充分运用质量“大数据”,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纳入现有检验检疫信用监管体系,任重而道远。
     三是采信第三方制度尚待细化完善。在2013 年国办转发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而直至今日,在对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的调研中发现,各地对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采信均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此外,引导电商企业运用第三方合格评价机制提升自身竞争实力,推动电子商务认证的国际化,提升我国电商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破题。

3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
3.1 完善跨境直邮执法依据,创新直邮监管方式
     首先,修订完善跨境电子商务B2C 模式的检验检疫监管依据,通过对执法对象的明确定义和合理分类,规范和便利出入境邮包、快件的监管执法;通过对不同风险邮包快件的差别化管理,扩大B2C 模式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其次,明确检验检疫监管职能,将跨境直邮监管的重点直指检疫。根据风险分类管理,将监控重点放在动物、植物和食品等敏感商品的把关上。
     再次,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将跨境直邮监管作为“单一窗口”和关检“三互”的最佳示范田。创新构建直邮模式协同监管新模式,推动关检深度合作。在关检双方理顺“一机双屏双控”和“人、机、犬”立体查验的基础上,研发应用关检共用的邮包快件信息化系统。实现申报信息共享、负面清单共控、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监控商品共同维护,抽批核查共同操作等。    
     最后,严防“蚂蚁搬家”,堵住“分批入境、汇总售用”等借直邮模式逃避监管的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分析比对私人物品类快件的收件人、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重点核查异常单据。
3.2 建立保税备货商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改变围绕法检目录开展工作的传统观念,树立以“风险管控”为工作中心的新理念。目前,质检总局针对一般贸易进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商品,公布了一系列与产品相对应的风险级别和检验检疫措施。这种监管方式是基于风险分析的结果,适时调整某类商品的风险级别以及其对应的前置审批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方式和入境后的监管措施。这种监管模式恰恰契合电商热点商品品类集中、风险评估途径广,风险显现周期短的特点。从质检总局层面对热点电商商品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并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措施,不仅可以实现监管尺度的统一、促进贸易公平,而且还可以做到风险把控,引导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
3.3 强化重点监控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重点监控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将监管重点前推后移,将有限的检验检疫资源转移到对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监控和后市场质量监管上。可以参考目前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对高风险电商产品的生产企业作前置性的考核,并建立企业名录。可以通过采信国外主管当局监管结果,以及与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的合作和交流,将我国的监管要求和检验要求落实到生产源头。高风险电商产品生产企业需经过国外主管当局推荐,并且具有在当地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资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山寨产品”的风险,主管当局的推荐也保障了该企业得到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具体工作中,在电子商务商品展示时可突出显示该商品产自名录内企业,对消费者行为做正面引导;在对名录内企业商品的检验监管上,要侧重于符合性验证,从而大幅缩短验放时间;将后续监管作为检验检疫工作重心,对高风险电商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对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风险通报、停止销售、强制召回、退运销毁等措施,保障质量安全。配合实施切实可行的企业质量责任制,扶优淘劣,维护良好贸易秩序。此举不仅可以提升高风险电商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时效,还保障了产品安全质量,引导了跨境电商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
3.4 加强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协作
     跨境电子商务代表了现代互联网科技和国际贸易新的发展方向,其发展壮大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自身内部打破传统的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职能条块,实现整体联动的基础上,应该更加主动的融入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国家大局中去,通过与海关、商务、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机构在技术、专业人才、WTO 规则、检验检测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共同布局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这盘“大棋”。
     在国际上,建立中国检验检疫与国外监管机构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监管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国内共享、国外互换的信息平台,建立监管互认的多双边合作机制。利用好WTO 规则,积极在跨境电商领域与主要贸易国家建立监管互认制度,建立执法互助的市场治理现代化体系。对内依托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网上联合执法;对外通过信息互换机制,交换执法信息,共同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产品。

4 结论
     在互联网+的时代,跨境电商不仅仅在踢传统企业的门,也在踢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门。检验检疫必须主动作为,迅速调整,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通过在完善跨境直邮执法依据、创新直邮监管方式;建立保税备货商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强化重点监控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协作等方面的努力,探索构建“一套系统管电商、一套标准办业务、一份清单管边界、一个平台管诚信”的跨境电商监管工作新模式,充分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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