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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评析         ★★★
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评析
作者:李伍荣   周艳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点击数:4495    更新时间:2011/10/10

内容提要:为了充分反映2000年以来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变化和使惯例条款更严谨,国际商会发布了新修订的INCOTERMS® 2010,其中实质性变化有:增加了DATDAP两个新术语,调整了FOBCFRCIF的风险划分以及强化了对安全相关信息的提供义务等。应该说这是一次成功的修订,但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基本意见是:明确装卸货费用不同分摊不改变风险转移,增加CFRCPT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货通知的后果的规定,修改EXW的一些提法,取消DDP 规则中B5“风险转移”b)款等。

关键词:Incoterms;国际商会;改进

中图分类号: D996.1/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是对一套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反映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业实务的贸易术语进行界定、规范和统一的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主要描述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交货地点,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价格构成等。

贸易术语及其惯例在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就贸易主体角度而言,它是买卖双方共同的“对外贸易的语言”。贸易术语及其惯例为世界各国的贸易商等提供标准和定义,避免了各国因文化和习惯而产生的对贸易条件的不同理解及由此可能导致的贸易摩擦和法律纠纷,增强了贸易的确定性。就贸易术语与国际货物贸易中涉及的合同的关系角度而言,它是“灰浆和粘剂”。 国际货物贸易中涉及到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它们既相互区别、独立,又相互联系、影响,贸易术语把它们串联起来,确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运输、保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其得到顺利执行。特别是,它决定销售合同的性质。一旦买卖合同选择了具体的贸易术语,那么它就成为其他条款订立的基础。1

正是由于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重要,国际商会(ICC)自1936年首次编撰、发布了INCOTERMS,并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了六次修订。为了充分反映2000年以来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变化和完善惯例文本本身,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起对INCOTERMS 2000进行修订的建议,经过近3年的讨论、修改,正式推出了INCOTERMS®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客观的说,这是一次成功的修订,但并非尽善尽美。本文以下部分,首先对这次修订的原因作评析出,之后分析INCOTERMS 2010中实质性变化,最后对惯例中不合理、不完善的条款提出“异见”及改进建议。

                            

INCOTERMS是注册商标,国际商会要求使用者在援引时必须在其后标注®。为了中文文稿版面的简洁,文中其余部分略去。

二、修订原因

对于修订的原因,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2010的“序言”中提到:以欧盟为代表无关税区的发展和扩大,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以及电子通讯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越发普及等。2仔细分析,这些都并非新的因素,很难说它们对修订INCOTERMS 2000提出了必然、必须的要求。以无关税区的发展和扩大为例,诚然,特别是当世界贸易组织这种贸易自由化的多边途径

遇到挫折的时候,具有区域化、双边化特征的无关税区的数量和参与国家在激增,但无关税区的经济和法律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具体从INCOTERMS 2010术语的新变化来说,只有DAT的增加还可以说与之有一定的关联,其他方面就没有多少关联了。至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以及电子通讯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也属于类似情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三方面的修订原因,在对INCOTERMS 1990修订是就已充分的凸现出来了。可以佐证的是,INCOTERMS 2000在其“序言”中也提到了这些原因,而且,INCOTERMS 2010与之相比连文字都没有什么改动,颇具讽刺意味。

国际商会和一些学者还提到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条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修订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ICC)的修订对INCOTERMS 2010的影响。应该说它们之间有关联,但不能说它们是导致INCOTERMS 2010产生的原因。UCC2004)删除了装船和交货术语的出发点是,宣告美国国内贸易可直接使用INCOTERMS,而不必再另起炉灶。ICC2009)的修订,只意味着当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保险人的保险范围和责任会发生改变,这与INCOTERMS版本新旧没多大关系。

从以上的论述,并不能得出结论说INCOTERMS 2010的修订、发布没有动因和必要。因为,9.11事件后贸易商和海关对货物安全重要性的关注和要求显著增强,INCOTERMS必须反映这一变化。除此,修订的动因和必要还源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是,需要对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已有的一些习惯做法予以规范、明确;另一方面是,需要对现行的惯例文本中的文字简洁化、逻辑严密化。总之,可以说这次修订的原因主要是“内生的”。

三、实质性变化

正是由于上述贸易实践和文本逻辑方面的原因,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2000做出了适当修改,真正属于实质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增加了DATDAP两个新术语

INCOTERMS 2000中,D组术语包括DAFDESDEQDDUDDP等五个,考虑到:一方面,这五个术语之间的差异较小,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混乱;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适用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INCOTERMS 2010删除了原DAFDESDEQDDU,而增加了两个新术语即DATDAP。严格地说,是以DAT取代DEQ,以DAP取代DAFDESDDU。这样,新的D字头术语为三个:DATDAPDDP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至运送到指定运输终端,并且把货物卸载交由买方处置时的风险。如果货物运输须经过第三国,卖方也必须承担责任。卖方应订立运输合同并负责出口清关(如果需要的话),但不需要办理进口清关。DAP,即Delivered At Place,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在达到的运输工具上未经卸载交由买方处置,此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同DAT一样,卖方应订立运输合同并负责出口清关(如果需要的话),但不需要办理进口清关。它们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因而,新术语对旧术语的取代,逻辑上毫无问题,实践上会更为有效。

既然DAT作为对DEQ的替代,DAP作为对DAFDESDDU的替代,为了更好地掌握DATDAP,对新旧术语作出比较是有意义的(参见比较表)。

1                   DATDEQDAPDDU的比较

 

Incoterms 2010 DATIncoterms  2000 DEQ而言

Incoterms 2010 DAPIncoterms 2000 DDU而言

A3/B3运输和保险合同

增加:买卖双方必须向对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增加:买卖双方必须向对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A4/B4交货

明确:卖方卸货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

增加:卸货的约定点(agreed point,删除: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

A5/B5风险转移

增加:买方未按照B2履行义务,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

基本相同。

A6/B6费用划分

增加:买方未按照B2履行义务时导致卖方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明确:卖方支付在目的地卸货的任何费用。

A8/B8交付单据

简化:卖方提供确保买方收取货物的交货凭证的表述。

简化:卖方提供确保买方收取货物的交货凭证的表述。

A9查险、包装和标记

B9检验

修改: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交货所需的包装为包装货物。

修改: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交货所需的包装为包装货物。

注:作者根据INCOTERMS 2000INCOTERMS2010的比较而得出。

(二)调整了FOBCFRCIF的风险转移

FOBCFRCIF几个被称为“蓝色术语”(blue term)的风险转移界限由原来的“越过船舷”(pass the ships rail)改为“在船上”(on board the vessel)。之所以要调整,是因为,船舶都是不规则的立体结构,船舷很可能是一个不规则的立体交叉结构,船舷概念显得比较虚幻,货物损坏是在船舷内还是外,具体操作起来不好确定。再说,只有当货物装在船上时仍保持外观良好,卖方才能取得清洁提单并顺利结汇。3还有,作出这样的调整后,使得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责任划分和费用负担完全统一起来了。

INCOTERMS 2010把交货/收取货物与风险转移统一为“在船上”后,使得卖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分担更为明确,但相对来说是增加的。在风险承担上,由从越过船舷到装上船这段的风险原由买方承担现由卖方承担。应该指出,风险转移在装上船后完成,是指整批货物。如果一票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已装上船,但如果船舶倾覆,那么这时货物毁损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也相应增加。此前,买卖双方可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由谁承担理舱、平舱费用,即存在FOB变形体,按INCOTERMS 2010,这种情形基本消失。也就是说,卖方当然的要承担理舱、平舱的责任和费用,因而,增加了卖方的费用。卖方在以FOB对外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到这点。

(三)强化了买卖双方对安全相关信息的提供义务

9.11事件后,货物和船舶等安全问题成为国际贸易中商人们所关心和相关组织所关注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要求加强货物安全检查。INCOTERMS 2010因应这一形势,提出买卖双方都要为对方提供与安全清关所需要的信息,双方在信息交流上的合作提升到先前未有的程度。主要体现在A2/B2中增加的安检通关(security clearance)和A10/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上,后者要求买卖双方必须向对方“及时”告知“任何”安全相关信息。

为了能向交易对方提供安全清关所需要的任何信息,进出口企业应推行ISO28000供应链安全管理。这个供应链安全管理标准是一种国际标准,是为了保护人身、财产、信息和基础设施安全而建立的管理系统,适用于任何参与到本地、国内和国际供应链业务的公司和组织。一旦采用,将能满足海关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要求,对客户展现管理安全供应链管理的能力。4准备采用ISO 28000供应链安全管理系统的企业,应该通过LRQA劳氏检验公司等权威机构的认证。同时,技术上应推广集装箱安全设备(Container Security Device, CSD)。这种设备被安装在集装箱内,通过监测箱门开关状态保证集装箱的货运安全性,记录其事件数据,提供事件的记录与查询等功能。

四、对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客观的说,这是一次成功的修订,从实质性修改到非实质性修改,都真切的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实践、实务的变化,对未来国际货物贸易势必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并非尽善尽美。我们认为,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值得调整、改进。

(一)明确装卸货费用不同负担不改变风险转移

CFRCIFCPTCIP等术语,买卖双方必须就装卸货费用的分摊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构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变通。INCOTERMS 2010对此不加禁止,但对费用分摊的改变是否意味着风险转移而随之改变不提供指导,交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这一精神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把更多的选择权和灵活度交给买卖双方,但却会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造成冲击。以CPT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为例,如果买卖双方规定由卖方负责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则可能存在不同的费用负担,包括舱底交货(Ex Ships Hold)、吊钩下交货(Ex Tackle)和卸至岸上(Landed)。这样,如果风险转移随之发生改变,无非是两种可能的情形:或者是风险转移由原本的指定港口船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改变、延伸至目的港;或者只是在卖方承担的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风险的基础上,增加在指定目的港卸载货物过程中的风险,具体又可分为船舱底、吊钩下和岸上。那么,假设第一种情形成真,则彻底颠覆了INCOTERMS对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界限相统一的原则,也彻底改变了CPT(包括整个C组术语)的性质,进而变成了实际交货,类同于D组术语。假设第二种情形成真,这样风险转移就存在两个划分点了,这是很别扭的事情,也不符合INCOTERMS的基本做法。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建议INCOTERMS应明确,即使装卸货费用分摊不同,只限于费用、责任,而不改变所订入的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二)增加CFRCPT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的后果的规定

与其它贸易术语相比,CFRCPT有些特殊性,即运输和投保由卖方和买方分别、分开办理,这就要求按照这两个术语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装运货物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正是由于CFRCPT这一特殊性,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贸易实践中也多采取这种处理办法。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坏,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5INCOTERMS 2010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增加这一内容。具体是:在A3 b)项下,由“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保险所需信息。”改为“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向买方提供保险所需信息。”同时,在A5项下规定,卖方如未能按照A3 b)提供买方保险所需信息而使买方漏保,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三)改变EXW使用说明中的一些提法

对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其“使用说明”的第一段指出:“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它适合国内贸易,而FCA一般则更适合国际贸易。”对于前一句,我们认为这是过度重复,显得多余。因为“引言”在总结INCOTERMS 2010的主要特点时,第二点就是专门强调11个贸易术语按使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在对每个术语解释前,又分别在两类术语的首页用整页的篇幅注明各类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实在没有必要这样三番五次的重复。由此而及,所有的贸易术语“使用说明”中的第一段都可删除。

对于后一句,应该说也算是善意的提醒的,但考虑到在“使用说明”中关于EXW使用时需注意的问题的b)项提醒道:“以EXW为基础的购买出口产品的买方需要明白,卖方只有在买方要求时,才有责任协助办理出口,即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建议使用该术语。”这把问题说得更明白,实在没有必有在第一段加这一句。

对于EXW的交货地点,“使用说明”中表述为“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括号中的文字显然是对其他指定地点的补充性说明, 这样,“或”字后面的地点可以理解为就是卖方所在地,因而,只提“卖方所在地(如工厂、车间或仓库)”就可以了,甚至于更准确。这也是EXWFCA相区别的地方。EXW的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而FCA的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货物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进一步的,即使都在卖方所在地交货,EXW术语下,卖方不需负责装货;而FCA术语下,卖方需要负责装货。

(四)取消DDP 术语中B5“风险转移”b)

DDP术语中,A2 “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规定:“如适用时,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需的进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从他国过境运输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相应的B2规定:“如适用时,应卖方要求并且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协助卖方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可以看出,买方只是“协助”卖方。然而,在B5“风险转移”中规定:“如果买方未按照B2履行义务,则承担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这一规定存在逻辑上混乱。深究起来,至少体现在三方面:首先,即使买方有过失而导致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未成,而要由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那么,在A2/B2中都强调的“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的要求和意涵体现在哪里呢?其次,与DATDAP相比而言,B5“风险转移”b)款的规定要求“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清关,如果未能履行,则买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是合情合理的。而在DDP术语下,买方须承担相同的风险,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最后,与FOB卖方代买方租船订舱的规定相比。FOB术语下,租船订舱本来是买方的责任,但如果经买方要求,或卖方安排运输是其习惯做法而买方未给予相反通知,卖

                                        

文中的直接引用来自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M].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北京: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1.

在列出买卖双方的10项义务前,都有一个“使用说明”,帮助使用者在特定交易中准确、高效的选择合适的术语,这被认为是INCOTERMS 2010一大亮点。但国际商会特别指出,它不是INCOTERMS 2010的构成部分。

方可代买方租船订舱。这样,在租船订舱完全转移为卖方的责任的前提下,相关条款还是强调仍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而DDP术语下,买方只是“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清关,如未能却要承担风险,显然曝露出思路的混乱。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DDP术语中删除B5“风险转移”b)款。

 

 

参考文献

1. Jan Ramberg, The CISG and Incoterms 2000[J]. Wuh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 2, 2009.

2.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1版。

3. Reannon Hemmings, Is the ship’s rail really significant? . Nordic Journal of Commercial Law, 2, 2005.

4. Jim Giermanski, The Impact of Incoterms® 2010 on Supply Chain Security: Both Global and Domestic [EB/OL]. www.maritime-executive.com/newsletter/234, 2011-5-12.

5. 杨良宜:《国际货物买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Comment on the Incoterms ® 2010

LI Wu-Rong   ZHOU Yan 

(Business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Abstract: In order to fully reflect the advance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ince 2000 and be more “user-friendly”, new version INCOTERMS ® 2010 issued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on Sept. 2010. There are som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it, such as: two new Incoterms rules--DATDAP, transfer of risk with FOBCFRCIF, and security-related clearance and information required. But some further improvements should be achieved, such as, no change of the risk transfer while different division of loading and unloading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add the article on consequence while the seller’s failure to notice to the buyer with CFR, CPT, amend some articles with EXW, cancel B5 b) with DDP, adjust responsibility of unloading for the seller with DAT, DAP and DDP.

Key words: Incoterms, ICC, Improvement

 

 

作者简介:

李伍荣(1966-),男,湘潭大学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服务经济与贸易。

  艳(1974-),女,湘潭大学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国际企业管理。

联系方式:

   通信: 411105  湖南省湘潭市羊牯塘街湘潭大学商学院 

   电邮: wwleehn@126.com    电话: 0731-58298830-8513   1351732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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