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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解读         ★★★
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解读
作者:刘晓丹    文章来源:《北京国际经贸实务》第一期    点击数:539    更新时间:2021/1/5

摘要:2019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和2020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是最新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不仅涉及货物贸易也涉及服务贸易,并适用于所有银行和企业。具体内容包括:贸易收支便利化措施, 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和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和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国际贸易项下的最新便利化措施,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重视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合规经营可以促进企业享受更多的便利化服务。

 

2019年底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最新的跨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2019年10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2020年4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这两个文件是最新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所有银行和企业。2019年28号文件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重点在货物贸易项下,自2020年8号文件下发以来,北京地区将贸易便利化措施拓展到服务贸易项下。

一、汇发【2019】28号文件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2019年28号文,核心是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文件发布了12项措施,涉及经常项目6项,其中5项涉及货物贸易:贸易收支便利化措施、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和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一)贸易收支便利化措施

措施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范围。2018年底,国家首先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等地区开展了贸易收支便利化的试点。自2019年11月,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按规定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自此,北京地区开始实施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措施的核心内容是为合规、守法经营的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贸易收支服务。

1.适用的银行和企业范围

贸易收支便利化措施,尚处于扩大试点范围的过程中,还未惠及到所有开展涉外业务的企业。无论对银行还是对企业都有准入的要求,诚信企业才能享受更大的便利。银行要合规经营、连续3年外汇考核在B+以上;涉外业务企业,主要由银行推荐,条件是有3年以上的、持续的外汇收支业务;同时应该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企业拥有比较大的业务规模和结算量,收支结构合理,日常结算中的物流和资金流基本匹配,转口贸易等高风险业务的比率较低;另外,企业要合规、守法,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准入的评估,对企业的财务制度、内控管理,以及企业确保对电子单证留存的渠道,保证事后可以追溯逐笔的业务单证。

2.贸易收支便利化的具体内容

符合前述条件,被银行认可、能够享受贸易收支便利化措施的诚信企业,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时,享受的便利具体如下:

1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享受单证审核优化的便利,在银行基本上不再需要审核单据;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超期限退汇或者是非原路退汇的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前到外汇部门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

3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业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时,不需要进行报关单核验手续,也减轻了银行的工作压力。

以上的优化和消除手续,更加便利于企业涉外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措施二,方便于贸易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往的外汇管理政策,要求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需要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2019年28号文明确规定,如果企业的年度贸易外汇收入或付汇累计金额不到20万美元,也就是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免于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当进出口贸易额超过了20万美元,银行会提示企业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名录登记手续。这样,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

(三)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这项措施对每一家相关业务的企业都提供了便利。之前,新企业设立,需要一个辅导期报告,28号文件取消企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同时对于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以及差额报告中特殊业务报告等,原来有报告期限,超过报告时限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现行2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号起,企业可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不需要再到外汇管理部门现场报告。

(四)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2019年28号文出台前,企业的贸易外汇收入有的需要先进入待核查账户,比如超期限的,退汇业务,或者是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或者是B/C类企业的外汇收入,都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现行28号文件规定,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如果企业已经和外商建立了长期联系,还可以继续使用原待核查账户,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转入企业经常项目的结算账户,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分业务种类,也不限企业的分类等级,企业都可以自主选择账户类别。这样,企业涉外业务的银行结算更加便利,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减少了运营成本。

(五)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当企业注册地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依照原来的外汇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能办理名录登记,因此无法开展贸易外汇业务。现行28号文件,允许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名录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提供自身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不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个措施实施,同样适用外地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北京开立分公司,办理名录登记,方便于企业发展外贸。

二、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措施

第二个文件是2020年8号文,主要是为了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完善外汇服务方式,出台的便利化措施。措施中有涉及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有两项经常项目下、并直接影响涉外企业的政策措施。

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享受取消特殊的退汇业务登记的企业,是有条件的。

1.适用企业范围

企业必须是名录分类为A类等级,如果是B、C类企业发生的退汇业务,还需要事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因此,这项措施对于企业分类是有限制的;这与前面2019年28号文件的措施是一致的。

2.退汇业务的金额

要求必须是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小额业务;

退汇业务的其他限制如退汇日期和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者是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之前这两项业务都要在外汇管理部门事前审批。现在A类企业和金额比较小的5万美元以下的特殊情况退汇业务由银行直接办理,企业不需要再到外汇部部门办理手续,进一步减少企业成本。

(二)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

随着科技发展,银行和企业将越来越多的业务都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还些业务是通过银行开通的电子单证审核系统。根据2017年政策,允许银行办理电子单证审核业务,但对企业分类、企业成立时间设置了限制。2020年8号文件,取消了只能是A类企业的条件,同时也对企业成立2年时间的条件不再设限制。

电子单证审核,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个人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一般需要和银行签订相关的协议,并且企业端的系统应该能保证正常的电子单证的传输。银行和企业要留存相关业务单证,保存5年。企业要向银行承诺电子单证要保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

作者:刘晓丹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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