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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新规来啦~         ★★★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新规来啦~
作者:贸易投资网    文章来源:贸易投资网    点击数:456    更新时间:2020/3/14

    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020年2号公告”),其中第四条对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做出新规,简单来讲就是: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只要凭证和信息齐全,就可以来办理。同时,每年4月份也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但需注意,出口货物收汇或者不能收汇申报手续仍需按期办理。

    具体来看: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例如,2019年出口的货物,即使在2020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未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在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之后,可随时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自2020年2号公告实施之日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无需办理。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期限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请开具。

    例如,2019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即使受托方于2020年4月15日前没有来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之后,可随时来申请开具证明。

    收汇或者不能收汇,申报手续仍需按期办理

    出口收汇资料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凭证之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里关于收汇规定仍继续有效,因此出口企业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特别强调:后续若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与上述解释有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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