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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自贸区港建设         ★★★
以法治护航自贸区港建设
作者:靖雯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点击数:338    更新时间:2020/1/15
  近日,记者从外资促进、推进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第三次吹风会上了解到,2019年,中国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不断提速,结出累累硕果。

  在受访业内人士看来,推动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自贸试验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关键环节。党的十九大要求“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权力的放开同样要依托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和司法服务保障作用,要以条法为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和改革深化提供支持,构建坚强有力、高效运作的法治保障体系。

  从“审批制”到“备案制”

  截至目前,中国共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实现沿海省份全覆盖;2019年1-10月,原12家自贸试验区以不到全国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占全国14.4%的外商投资和12.5%的进出口,为稳外贸、稳外资作出了积极贡献。

  上述成绩的取得与自贸试验区不断改革创新关系密切。数据显示,2019年,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红利进一步释放,总结提炼了18项改革试点经验,形成了31项“最佳实践案例”,累计复制推广223项制度创新成果。

  毫无疑问,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底色,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过程可以脱离法治轨道。为解决自贸试验区内改革创新的新规则与现行法规的冲突,保障其合法性,有关部门在以自贸试验区所在市政府规章和有关文件作为管理依据试行的三年中,不断调整相关法规及施行办法,于2016年正式将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在立法上由曾经的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审批制到备案制的转变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交易成本,并提升企业的效率,对于推动双向投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充分肯定备案制积极作用的同时,商务部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对国际商报记者进一步表示,未来要谨防备案制成为变相审批制,要通过负面清单的管理,深入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真正建立基于负面清单的新型管理体制。

  打造自贸区港“强磁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商务部协同多部门久久为功,于2019年推动出台外商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牵头组织对全国性涉外法规予以清理,全国修订和废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定400多部。其中,仅商务部就废止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部门规章8部、规范性文件56份。多部门协同发力,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推向以开放促进和保护为中心,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为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提供了全面保障。

  在距离外商投资法正式落地不足4个月时,国务院印发了《关于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布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六地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

  谈及自贸区港建设如何在条法完善的背景下实现更好发展,张建平说,拥有自贸试验区的各个省份应该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尽快完善各自的地方法规体系,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地方政府强制技术转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资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等内容都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落实。

  当前,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的环境促进了国际业务有序推进,区内跨境贸易、跨境投资、跨境金融和跨境物流增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目前区内开展离岸业务面临的挑战仍然较大,包括离岸贸易、投资、金融、物流,这就需要金融、海关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大胆试大胆闯,寻求突破口。”张建平说。

  “总而言之,建设自贸区港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张建平直言,在这个过程中,法制化、透明化、规则化是着眼于建设世界高水平自贸试验区的客观要求,法制建设对于推动自贸试验区不断形成高附加值产业的集聚并最终走向自由贸易港而言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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