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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发展”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         ★★★
构建“发展”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
作者:周建军    文章来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点击数:919    更新时间:2019/10/23

    【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的关系,并非单一的线性关系。这既是“斯蒂格利茨报告”的研究结论,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报告的观点。一个“发展”导向而非“寻租”导向的,能够真正促进创新且符合中国发展阶段和产业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审慎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推动企业和个人实施技术创新,还要考虑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和社会利益间的关系;既要实施好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也要认识到现实中开放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要求;既要看到企业和个人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也要看到政府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开放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有益尝试都是值得鼓励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技术创新;发展导向;斯蒂格利茨报告

    经济发展与知识进步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既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学习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制度影响着知识的生产和传播,影响着技术创新的成效和质量,影响着后发国家经济赶超的成败。尤其是在现有WTO框架和国际经贸摩擦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议题变得备受关注。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新形势下,中国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设计好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细则,有着现实而紧迫的意义。研究和了解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广泛借鉴斯蒂格利茨在内的主流经济学家和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研究成果,深入考察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多元影响(专利丛林、专利流氓、专利常青化等问题)及开放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有益尝试(贝尔实验室、开源软件、专利开放制度等),进而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可行方案和实施细则,成为当下思考和应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环节。

    一、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及出路:“斯蒂格利茨报告”的解释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哥伦比亚大学政策对话倡议组织主席斯蒂格利茨,以其在经济学各个领域的前瞻性原创研究和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公正立场,为人所熟知。作为有世界影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担任世界银行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与联合国货币体系改革委员会主席等重要职务,直接参加过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评估并与美国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一起反对TRIPS在美国落地。

    基于近年来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既有研究,斯蒂格利茨和贝克、佳亚德福于2017年4月共同完成发布了《创新、知识产权与发展:面向21世纪的改良战略》的研究报告(下简称“斯蒂格利茨报告”)。这份研究报告,立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深入分析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对处于国际经贸摩擦下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建言。

    (一)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解释及问题

    创新活动需要获得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相应回报,否则激励不足就会面临创新的供给不足问题,是设立专利和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流行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忽略了如下重要事实,即以专利来授予专利持有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是以现有知识的低效甚至无效使用为代价的。因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规定,限制了技术的广泛传播和使用。尤其是当技术创新的程度日益复杂,即技术进步带有“累积”特征时,这种制约和影响就更大。

    客观上看,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那么完美,而且还面临着诸如“弱专利”泛滥、专利过度保护等诸多问题,制约着知识的流动,影响着技术创新。因为“弱专利”并不代表真正的技术进步,而复杂的知识产权许可也成为了后续创新的阻碍。在制药、集成电路等技术密集型产业,专利丛林、专利流氓和专利常青特权等各种问题,表现得非常明显。

    (二)发达国家和成功赶超的后发国家的知识产权历史

    流行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提高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层级和严格程度,这样才更有助于技术的传播和转移。然而,“斯蒂格利茨报告”总结,这样的说法缺乏充分的依据。事实上,按照当下的知识产权标准,每个发达国家都在发展早期或多或少侵犯了知识产权。对欧洲和美国的历史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的法律一度只对外国知识产权给予非常微弱的保护,而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在检查发明的原创性方面是非常宽松的。作为二战后成功实现赶超的后发国家,韩国和日本正是通过执行一套弱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广泛采用“创造性模仿”手段,才实现对众多前沿技术产业的成功追赶。即使在印度这样的后发国家,仿制药的快速发展也得益于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受益于此,印度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最重要的非专利药制药中心之一。

    (三)发展中国家选择符合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

    发展中国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的追赶特征,决定了其应该实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细则。“斯蒂格利茨报告”强调,缩小知识方面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的最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总体政策应该倾向于较少的知识产权限制。如果发展中国家实施较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多的财富会以专利费的形式转移到发达国家。但是,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二、历史与事实: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影响的再审视

    “斯蒂格利茨报告”展现了一幅不同于流行理念的知识产权制度图景。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的关系,并非单一的线性关系。对应于多样化的产业、不同的企业能力和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应影响是非常不同的。做好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如何更好地推动企业和个人积极地实施技术创新,还要考虑如何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和社会利益间的关系。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既要实施好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也要看到现实中开放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既要看到企业和个人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也要看到政府的重要作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既要看到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也要了解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从更广泛和多元的视角,来研究和审视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影响,是很有必要的。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非线性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是重要的,但应当看到,一个运转良好、有效激励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身并不容易。这正如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国际比较研究所显示的,现实中既面临资源使用过度的问题(所谓“公地悲剧”),又面临资源利用不足的问题(所谓“反公地悲剧”)。从斯蒂格利茨、李根等为代表的经济学研究来看,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导致更多的创新,还伴随着专利丛林、专利流氓之类的问题,而知识产权也不是唯一的鼓励创新的方式,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相应的发展阶段和具体情况。从席勒为代表的法学研究看,排他性的、彼此分割的及个体属性的专利权属,作为知识生产、传播和进一步利用的障碍,影响了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尤其是复杂的技术创新活动,造成了事实上的“反公地悲剧”,即资源利用的不足。这种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不仅影响资源配置的静态效率,也影响技术创新的动态路径。这种专利制度设计不当导致的影响和矛盾,既体现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也体现于发达国家内部甚至大型企业之间的“专利战争”。

    在美国的历史上,专利丛林问题一度影响其飞机制造,直到美国政府建立了一个“专利池”才解决了这个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新一轮全球化下,美国专利制度的边界和影响力有了大幅度地扩展。在当下的美国,恶性专利诉讼的年度费用会达到300亿美元之巨,诉讼相关的支出却没有转变为相应的研发投入。苹果、三星等高技术企业围绕知识产权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为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影响或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有的企业选择了收购、合并的方式。从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角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5年的年度报告承认,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传播的关系事实上是非线性的,技术的“吸收能力”构成了技术传播是否有效的关键一环,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应该随着新兴技术进行适当地调整,在保护和开放之间进行权衡,以支持不同的知识共享机制。显然,在同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口号下,因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企业的技术能力,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各国的实施会导致差异化的结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一直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着眼于公共利益、专利滥用及专利权人对于发明的不充分使用,巴黎公约等一直主张对某些专利的强制许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等强调,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也要受到一些限制,这些权利必须与(联合国)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相平衡。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联合报告也强调,不能过度鼓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私人利益,需要在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与公众广泛应用其产品之间促成充分的平衡。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曾将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的规则区别开来。

    就当下而言,发达国家现在针对关键产业(比如涉及公共健康、全球气候变化等)的强制许可也依然存在。例如,美国正在讨论是否赋予政府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更大的权力以实施强制性的生物药品强制许可,并在国会提出了《医疗保险谈判与竞争许可法案》。而从历史上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披露,青霉素、磺胺等对人类健康有过重要影响的药品,甚至都没有申请过专利。

    (三)专利开放:美国贝尔实验室和德国的创新经验

    应该说,美国的创新体系至少包括以美国国防部先进研究计划署(DAPAR)和贝尔实验室为代表的两种典型模式:前者是政府主导,后者是企业主导。尤其是作为20世纪美国最成功的创新企业,贝尔实验室一度以开放性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著称。出于避免政府的反垄断审查等原因,贝尔实验室将其美国专利对社会开放,通过各种学术渠道促进技术专利的传播和转化,这也是贝尔实验室不同于多数私人垄断企业的重要特点。1956年前后,约8600个AT&T(贝尔实验室)的美国专利被免费或适度付费开放给相应的美国专利申请者,是美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根据各种公开资料,贝尔实验室诞生了至少11位诺贝尔奖得主,产生了晶体管、激光、硅太阳能电池、通讯卫星、光纤电缆系统、Unix系统、C语言和互联网等一系列重大发明。即使比尔•盖茨这样的当代著名企业家也认为历史上的贝尔实验室是美国企业创新的典范。

    此外,受长久以来的社会市场经济传统的影响,德国形成了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专利(自愿)开放许可制度,以推动专利技术的扩散和实施。根据这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研究,任何人都有权“对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获得许可,专利权拥有人则可享有专利年费减半的优惠。如果说贝尔实验室的专利开放是出于各种外部因素影响的企业个体行为,德国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则是一种专利权人主动和自愿开放专利、专利实施者自由申请专利(付费即可获得专利许可)、议会负责制定规则并监督实施的机制,德国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比单个企业的个体行为有着更大的制度示范意义。这样面向所有专利申请人的、非排他性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专利的使用效率,促进技术的扩散和转化。

    (四)开源模式与互联网、云计算、机器人产业的发展

    以软件行业为例,不同于Windows操作系统为代表的传统软件研发模式对于源代码和专利的过度保护和限制,以Linux操作系统为代表的开源模式正在软件开发和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Linux操作系统为代表的开源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源代码的开放性,既有的源代码可以被学习和不断改进,这意味着既有的知识能够较好地流动和扩散,既有的技术进步能被后来者充分利用;二是平台的开放性,这意味着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基于平台的相互协作更加容易,使得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共同发展成为可能。从实践来看,开源软件为当今互联网的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撑,大多数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也是通过开源软件平台而开发的。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披露,机器人操作系统也采取了越来越开放的、基于开源软件的平台模式,甚至近年来的机器人技术发展史上,只有一笔较大的专利许可案例。

    尽管开源不意味着放弃知识产权,但开源模式下企业对于公共利益的部分让渡、企业或个人出于更好发展而进行的自愿合作和开放而非封闭的整体平台模式,有效地降低了企业创新的成本,鼓励了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了参与企业的更好创新,仍然值得鼓励和期待。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既有的软件专利制度提出了挑战。从制度实践看,美国模式的软件专利制度,并没有被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全盘接受,也不应该成为衡量其它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尺。

    (五)产业政策是发达国家企业创新的重要根源

    应该看到,除了企业和个人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及其所属的机构也在公共知识的创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是研发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承担着出资人的角色;另一方面,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也直接加入到研发活动中,承担着研发的任务。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对他国的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指指点点,却对自身的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视而不见。从历史和当下来看,美国政府有大量显形的或隐形的产业政策,这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研发和创新的重要根源。

    在过去60多年里,美国联邦政府投入4万多亿美元用于研究开发。美国联邦政府最近几年的年度研发支出都在千亿美元以上,是世界上研发支出最多的政府,也是世界上政府研发支出占全社会研发支出比例最高的政府之一(近年占比都在25%左右)。从18世纪建国伊始的初级制造业到20世纪的互联网、半导体、高温超导、核能、HDTV等高科技产业,美国的多种产业政策(包括推动技术产业化而不仅仅是基础研究)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美国政府有国家铁路乘客运输公司、田纳西河域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等不同功能和类型的国有企业,尽管其数量不多、比例不大。

    (六)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根据美国《科学与工程指标报告2018》(Science &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8)的统计,2016年美国发明人仍旧占有了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授予的专利总数(超过30万件)的近50%。这些被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授予的30多万份专利尤其集中在信息和通讯技术、测量控制、医药卫生、材料和纳米技术等技术密集型产业。而美国、欧盟和日本构成了2016年全球知识产权出口(付费使用)的最大出口地,分别高达1220亿美元、660亿美元和390亿美元;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知识产权出口(付费使用)占全球知识产权出口(付费使用)的84%左右。尤其是,美国单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出口(付费使用)占到了全球知识产权出口(付费使用)的45%左右。英国《经济学人》报道,美国企业市值的80%,来源于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而非实物资产。

    显然,美国专利持有者是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受益者。这些专利持有者包括像高通、微软、苹果、英特尔等这样的全球跨国公司,尤其是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全球跨国公司。可以说,现有的全球知识产权体系,无论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还是游戏规则的主要玩家,都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及其跨国企业。作为后发国家,中国还没有完全融入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体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即使中国光伏产品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很高,中国光伏专利申请的国际化率总体上却很低,中国申请人往往不在其他市场寻求对光伏技术的专利保护。作为后发国家的企业,中国高技术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

    三、审慎设计并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导向

    就当下的中国经济而言:一方面,要逐步健全完善“发展”导向而不是“寻租”导向的知识产权体系,使得设计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能促进知识的流动、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作,真正激励创新并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细则,必须要考虑中国特定的发展阶段与具体的产业特点等相关因素,尽可能避免“弱专利”泛滥及专利过度保护之类的负面影响。

    1.客观看待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既有差异

    各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既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欧盟和美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各自的政策细则和差异。这个意义上,对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和历史要有深入的了解,而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制定适合自身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

    2.辩证处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扩散,继而推动技术创新。在这个终极目的下,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妥善地、辩证地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扩散(创新)彼此的关系,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的消化吸收相适应,使得制度设计更好地推动技术创新,体现知识产权的“发展”导向而不是“寻租”导向。同时应该认识到,当下以互联网、云计算、机器人产业为代表的新型产业兴起,历史上的贝尔实验室和德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都与开放的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开放而不是封闭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技术创新,尤其对于中国这样处于追赶阶段的后发国家而言。

    3.审慎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细则,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

    鉴于各个产业对于技术创新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弱专利、专利丛林、专利流氓、专利常青化等),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该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应该注重与其它产业政策的关联性。尤其是,在一些关键产业和领域,知识产权的政策细则特别是专利的范围、期限和标准等,应该被审慎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利益、个体利益的关系,必须予以全面考虑。

    对于某些常规创新,并不一定要授予长期专利。对于专利保护期,也应根据产业特点区别对待。对于人的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业,专利的强制许可等政策选项应该被积极考虑,甚至对于某些领域的专利许可应该禁止。对于制药、集成电路之类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创新,专利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应该特别谨慎。对一些关键创新的专利许可,也应该非常审慎甚至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而一些对专利发明的奖励机制、对于既有发明创造的补偿-责任机制(即对专利持有者给予补偿,但专利持有人不阻碍后续的创新)、基于开源的知识产权的知识共同体的建设、德国那样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非专利非版权的机制等替代性方案,都是值得参考借鉴的。

    4.注重发挥公共机构及公共资助研究的作用

    技术创新的链条非常长,涉及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应用的多个环节。企业在技术开发应用环节比较积极,而政府需要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私人投资不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涉及创新链条的通用技术研发等方面,政府的产业政策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资助的各类研究机构和研究项目(包括国有科研机构和政府资助的私人研究),都应该保持研究成果的公共属性(避免专利许可的“寻租”导向),发挥这些机构和项目对于技术创新的带动和影响作用。保持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公共属性,也是美国《拜杜法案》一度坚持的原则。这意味着,政府资助的研究应该被授予非排他性专利。当然,除了政府资助的研究,多种形式的研究激励和资助的替代方案也是存在的,但并不仅是专利创造私人垄断这一种模式。

    5.注重促进本土企业的竞争-合作机制,而不仅仅是竞争本身

    碎片化的市场结构和产权关系对于技术创新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与开放合作的技术创新要求是相违背的。应该认识到,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是实现产业更加集中、减少知识产权羁绊、推动企业打造竞争-合作机制(而不仅是竞争)的有效形式。尤其是在全球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之下,对于后发国家正在追赶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而言,本土企业之间的相对集中、相互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

    6.注重运用现行国际规则的灵活性,最大程度上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尽管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受到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影响,但是既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仍旧存在相应的空间。一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内设的灵活性条款,仍旧没有被充分地应用;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阻止“弱专利”、挑战既有专利方面,也应该更加努力。对中国而言,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也应该积极利用现有的规则并挖掘可能的空间,为本土企业的成长创造有利的国内外制度环境。对于那些滥用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应通过反垄断在内的各种竞争政策加以规制。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公正合理的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

    总之,知识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品。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技术开发试验、大规模产业化,技术创新的链条是非常复杂和冗长的,影响技术创新的因素也是非常多元的。技术创新的长链条和复杂性,决定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多元角色,决定了影响技术创新的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彼此依赖。建设一个“发展”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驱动的“学习型社会”,中国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发展阶段和产业特点,参考借鉴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得失,审慎设计知识产权制度,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在做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的同时,注重防止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问题。某种程度上,这也符合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报告的观点,而不仅是“斯蒂格利茨报告”的观点。

    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与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周建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政策对话倡议组织联合培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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