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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和反补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商务部对我光伏产品的“最严格”范围界定         ★★★
【反倾销和反补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商务部对我光伏产品的“最严格”范围界定
作者:机工情报    文章来源:机工情报    点击数:859    更新时间:2017/8/17

    7月21日,针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企业对晶体硅光伏产品的范围界定所申请的复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决定维持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进口晶体硅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关于涉案产品范围的界定,裁定原产于中国台湾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不论最终组装地在何处均对其征收关税,并且裁定最终组装地在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无论其零部件来自何处均对其征收关税。此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意味着维持了美国商务部对于涉案产品“最严格”的范围界定。

 

    在本案中,申请复议的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领先的太阳能企业——晶科、天合光能和赛维,以及中国台湾的京瓷集团和SunEdison。双方的被告均为SolarWorld Americas。上述企业对美国商务部就涉案产品的范围界定违反“2/3规则”的做法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复议。所谓“2/3规则”,即必须有超过2/3的零部件产地为中国(或中国台湾)才能判定该组件为中国(或中国台湾)制造。该规则最初是美国商务部于2014年就该案进行双反调查时提出的,适用于中国大陆生产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和组件,以及中国台湾产的晶体硅光伏电池。然而,2014年10月,美国商务部撤销了这一规则,理由是很多零部件难以分辨产地来源,而且在2012年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后(该案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中国光伏企业曾出现过“逃税行为”。

 

    针对这一裁决结果,SolarWorld表示欢迎,其负责人表示:“这一裁决结果弥补了中国企业不公正的贸易行为对美国光伏制造商所造成的损害。”

 

    目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部分或全部组装入其他产品)的保障措施调查正在进行之中,意味着美国可能把中国海外设厂的光伏企业的产能也“挡在门外”。而此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对我光伏产品“最严格”范围界定的裁决,对我国的光伏企业而言可谓“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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