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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问题是百年之问,国企规则研究是为万世开太平之学         ★★★
国企问题是百年之问,国企规则研究是为万世开太平之学
作者:崔凡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在线    点击数:404    更新时间:2021/3/17

  中国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于国企规则的破题使得国企规则研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每一个概念、每一条国际规则,国内法相对应的每一个规章和文件以及实践中的每一个做法都需要一一审视。国企规则研究在注重每一个细节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为应对短期形势的研究,而是探索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是探索中国与各国在世界市场中如何共存发展的研究,是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经济制度和规则的研究。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怎样才算是和其他企业做到了公平竞争,应该有怎样的竞争规则,这是一个百年之问,事关千年大计,其研究甚至可以说是为万世开太平之学。尽管这个问题的深入可能需要多学科的共同发力,但是最重要的基础还是针对具体法律规则的研究。

 

    国企规则研究如果要能顺利推动下去,首先需要反对两种倾向。这两种倾向从两个不同的方向共同地否认国企规则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种倾向是否认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否认国有企业在维护社会公平、提供普惠服务、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些学者一味地讲国企退出,全盘否认国企。按照他们的看法,国企规则研究根本就没有价值,国企关掉就好了。我们应该注意到,无论是CPTPP协议还是《美墨加协议》,都存在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本章中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a) 建立或维持国家企业或国有企业;或(b) 指定垄断者。”在中欧投资协定中,这一条规则被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完全吸收了。可以说,当前世界主要国际经贸条约中都没有否定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没有否定各国政府设立和维持国有企业的权力。在公平竞争规则下,国企不仅可以存在,而且可以也应该健康地发展。

 

    另外一种倾向是否认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否认其他国家以及我国社会上对国企竞争问题关注的合理性,否认基于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具体的竞争中性规则的必要性。有些人疑神疑鬼,总觉得搞竞争中性就是一个陷阱。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中曾经郑重承诺,国有企业“购买和销售应仅依据商业考虑,不应受到任何政府影响或实施歧视性措施。” 但是,世贸组织在国企竞争领域是缺乏规则的,除了中国做出的国别承诺,其他绝大部分成员不受这一规则的约束。而中国这条承诺如何履行,有何标准,有哪些例外,世贸组织内的规定都不够详细。但是无论如何,对于这一已经做出的承诺,我们应该善意履行。在世贸组织改革中,我们也不妨把中国做出的国别承诺推到多边,让大家都来遵守。

 

    以上两种倾向没有能够阻止国企规则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一个阶段性的总结,这里笔者把自己前期的相关观点以及观点链接进行一下汇总。

 

    2018227日,《中国外汇》刊发笔者的文章《中美经贸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文中指出,国企问题会日益成为中美经贸关系的焦点问题。文章提及了竞争中立(中性)原则。《界面新闻》第二天以专访形式刊文就此展开讨论。

   

    201843日,笔者登出文章《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下)》。文章对美国智库ITIF罗列的11条中国入世承诺进行了反驳,对于其他10条所谓承诺,笔者均表示其扭曲了承诺的原意,但是对于国企需要依据商业考虑进行采购的表述,笔者肯定并简要论证了其真实性有效性,同时指出了世贸规则在此领域存在的缺陷。文章再次肯定了竞争中性原则,并呼吁中国政府在此领域与其他成员展开谈判。

 

    20181015日,笔者刊发文章《重要:评易纲首次对国企竞争中性原则表态》,高度认同有关部门探索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思路。

 

    2018121日,笔者刊发文章《关于竞争中立与所有制中立的讨论发言》,对竞争中立(中性)相关概念进行了讨论。

 

202077日,民智国际研究院公众号刊发了我的发言《全球化最终会重新走上正轨,为什么?》,文中提出全球化重新走向正轨的三个条件及其实现的可能性。文章认为当前国际经贸规则的重塑与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存在根本矛盾。文章肯定了中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意愿,以及各国对不同所有制安排给予包容空间的可能性。

 

    20201230日,中欧投资协定宣告谈判完成,笔者刊文《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完成具有重要意义》2021215日,笔者再次刊文《中欧投资协定的三大突破和挑战》。文章肯定了中国在国企规则承诺方面做出突破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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