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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与中国资本市场开放         ★★★
RCEP与中国资本市场开放
作者:鞠建东  兰晓…    文章来源:《债券》2020年12月刊    点击数:498    更新时间:2021/1/12

2020年11月15日,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会议举行,东盟十国以及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 个国家正式签署RCEP。RCEP囊括了东亚地区主要国家,是亚太地区涉及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覆盖世界近一半人口和近三分之一贸易量。RCEP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将超过90%,服务贸易和投资总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的各个“10+1”自贸协定,以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

2016年英国“脱欧”以及2018年全球贸易争端凸显以来,经济全球化遇强劲逆风。RCEP的正式签署必将促进成员国之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互惠互补,以及区域内资本要素、技术要素、劳动力要素的高效配置。在此过程中,全球资本市场信心将得到提振,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RCEP关于资本市场开放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标的囊括资本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

RCEP规定的投资标的包括:法人的股份、股票、其他权益品种和由此派生的权利,以及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其他债务工具和由此派生的权利,等等。

(二)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

RCEP主要涉及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待遇和禁止业绩要求等,具体的规定包括:在企业的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出售或其他处置等方面,任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和所涵盖投资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在类似情形下其给予本国投资者和所涵盖投资的待遇;任一缔约方应当依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给予相应投资公平公正的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等。RCEP关于资本市场开放的国民待遇制度进一步在东亚主要国家实施,将有利于推进投资自由化并促进区域内经贸规则的优化和整合。

(三)资本市场开放的范围未覆盖所有成员国

RCEP规定,给予区域内投资者和所涵盖投资以最惠国待遇等内容并不覆盖所有成员国。针对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由于缔约国之间经济水平差距较大,RCEP最大限度地兼顾了各方诉求,在规则制定上更具有灵活性,是一个包容均衡发展的协定。另一方面,未来RCEP成员国资本市场将面向更多国家开放,更进一步的开放仍需成员国尽可能减少歧视,提升国际政策协调及应对风险传染的能力等。

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主要内容和成绩

(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主要内容

1.股票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是B股市场开放是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迈出的第一步。在没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早期,B股市场是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股票的重要途径。随着上市公司赴香港发行H股融资的兴起,以及QFII制度的建立,B股市场的功能逐渐被H股市场和QFII制度代替。

二是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相继建立,进一步满足了境内外投资者的需求。2002年12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提供了一种可行方式。2011年12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发布,进一步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规定额度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市场。201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同时,这个阶段还推出了QDII制度,使得国内资本能够在可控的范围内配置境外资产。

三是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相继开通,实现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2014年11月沪港通正式启动。沪港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了方便的连接通道,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可以更加便捷地到彼此的市场投资。此外,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限制不断被放开。2016年12月,深港通正式启动。2019年6月,沪伦通启动。深港通、沪伦通相继实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互联互通。

四是全面推进H股“全流通”改革,对活跃港股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11月,《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发布,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以及拟申请H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提出“全流通”申请。

2.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201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2月,投资者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境外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投资产品,中国债券市场由此步入全面开放阶段,实现了全球通。2017年7月,香港债券通“北向通”开通,境外投资者可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推出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内容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进行评级、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等。201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将其在QFII或RQFII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此举进一步便利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3.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

2019年6月,证监会宣布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9项政策措施,包括推动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允许合资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实现“一参一控”、合理设置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加大期货市场开放力度、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拓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等内容。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目前中国已取消了银行、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等领域的外资持股限制,并积极推动会计、税收和交易制度与国际接轨。

(二)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主要成绩

1.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显著增加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上半年,境外投资者累计净增持我国债券和股票(含基金)4673亿美元。其中,从债券市场来看,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外资持有境内债券规模从2015年末的1211亿美元上升至2020年6月末的3691亿美元,增长了2倍,占境内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从1.6%提升至2.4%,其中持有国债规模占比达9%。根据“中国全口径外债情况表”,2020年6月末,债券对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增长的贡献率为50%,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原因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债券的持仓量占外债余额的比重稳步提升。

目前我国经济复苏形势向好,人民币资产更加受到境外投资者青睐。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1月末境外机构债券托管面额为27663.36亿元,同比上涨47.88%,相较上年末上涨47.38%。至此,境外机构已连续24个月增持中国债券。

2.中国股票和债券陆续被纳入全球性指数

2018年3月,明晟(MSCI)指数发布了12个新的中国股票指数。2019年4月,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陆续被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2019年9月,1099只中国A股正式被纳入标普新兴市场全球基准指数(S&P Emerging BMI)。2020年2月,中国国债正式被纳入摩根大通全球新兴市场政府债券指数。

RCEP的签署对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影响

RCEP的签署直接降低了成员国之间商品贸易的各项成本,目前对本区域内资本市场的影响总体有限。然而,东亚主要国家加入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未来必将在优化成员国之间供应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资本要素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RCEP的签署与实施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开放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将进一步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规模

由于囊括关税大幅减让、贸易投资便利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协调等条款,RCEP将吸引更多全球资本等要素汇聚于此区域。在此过程中,中国与各成员国之间将扩大投资规模,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及债券通等渠道的投资规模将会倍增。此次,中国较大的收获在于中国与日本第一次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日本的美元外汇储备仅次于中国,还拥有大规模的权益性证券、债券和票据债权,从中美利差角度来看日本大量逐利资金将进入中国债券市场。

(二)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创新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整体风险偏好较低,此时RCEP的签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稳定剂和定心丸,有利于我国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进行市场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满足境外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的同时,有力地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有利于提升我国在资本市场开放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中国是亚洲金融合作的受益者,更是重要的贡献者和引领者。一方面,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在RCEP成员国中处于前列,因此中国更能在资本市场开放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占据主动权,更能结合自身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争取合理的权益。另一方面,历史上几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均凭借自己的战略智慧平稳度过,在避险政策方面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RCEP的签署将进一步发挥中国在资本市场开放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示范作用。

RCEP签署为契机推动债券市场改革的建议

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为实现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应以RCEP签署为契机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是积极探索以RCEP成员国的区域性货币尤其是人民币计价的方式开展债券交易。债券市场开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货币计价问题。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继续采用美元作为计价方式,不利于东亚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因此,我国应以RCEP签署为契机推动各成员国以区域性货币作为债券计价方式进行交易,并积极增强此区域内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和储值货币的功能(如扩大与规范熊猫债与点心债的发行),为各国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提供流动性支持。

二是积极加大中日两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力度,引导日本央行外储资金和私人部门的资金流向我国债券市场。在RCEP各成员国中,日本是首次与中国达成贸易协定的伙伴国,一方面日本将在商品贸易方面大幅降低关税,从而促进中日在塑料橡胶、化学品等多个领域的贸易互惠;另一方面,中日两国间的跨境投资需求也将大幅增加,中日利差将吸引更多的日本资金流入中国。对此,我们应不断加强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日本投资者入市便利度,并拓展中日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深度与广度。

三是逐步开放境内资金南下投资境外债券市场的债券通“南向通”,满足中国居民进行全球资产配置的需求。RCEP签署后,中国居民对在各成员国(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进行资产配置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南向通”的实现将更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双向开放。

四是推动RCEP成员国在亚洲债券市场和亚洲债券基金等方面的互联互通。中国一方面应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契机,深入研究区域内债券市场特性和制度安排,推动监管协调和区域内跨境债券交易。另一方面,未来可以借鉴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股票市场开放模式对RCEP成员国先行开放债券市场。

五是注重建设适应金融市场高波动性的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和危机应对能力。提高债券市场应对国际资本冲击的能力。进一步推动债券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迈进,完善风险对冲机制和评级、税收等配套制度安排。

作为东亚地区最大的经济体,中国将在RCEP成员国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各成员国需在RCEP框架内共同推动亚洲经济一体化向要素市场一体化阶段转变。

作者:鞠建东清华大学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兰晓梅清华大学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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