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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5月18日提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申请以及中国加入谈判进展         ★★★
巴西5月18日提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申请以及中国加入谈判进展
作者:崔凡、杨凤鸣…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在线    点击数:621    更新时间:2020/5/27
    巴西于2020年5月18日正式提交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申请。此前,中国于2019年10月提交了加入谈判第七份出价单。最近,2020年5月15日,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刊登中国民盟中央提案,建议我国尽早加入该协定。2020年2月初,彭博社刊登消息,表示美国政府可能考虑退出该协定。

    巴西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定》

    2020年5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收到巴西的申请,开始就巴西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进行谈判。巴西表示,一旦疫情允许,将尽快散发必要的加入申请文件。

    巴西在声明中表示,希望在新冠疫情恢复正常工作条件后,尽快提交初步市场准入方案,并对政府采购立法问题清单进行回复。这将是与其他GPA缔约方谈判的开始。

    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加拿大人卡洛斯•范德卢(Carlos Vanderloo)表示:“巴西的加入申请是历史性的,它承认了该协议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巴西是第一个寻求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拉美经济体”。

    巴西于2017年10月被《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授予观察员地位。当时,巴西说,它的要求反映了巴西人民实现经济现代化和改善公共资源管理的愿望。巴西当时还注意到,它在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谈判了政府采购章节,这些章节主要以《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为基础。

    《政府采购协定》是世贸组织的一项诸边协定,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是该协定的缔约方。它向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开放,但只对已加入的成员有约束力。每个申请人的参与条款与GPA缔约方协商。这些条款载于其各自的附表,其中规定了缔约方在以下方面的承诺:采购过程将向外国投标者开放的采购实体;商品、服务和建筑服务向外国竞争开放;采购活动对外国竞争开放的门槛值;涵盖范围的例外。

    目前,共20个缔约方48个世贸组织成员(包括欧盟、27个欧盟成员国和英国,合计作为一方)受该协定的约束。澳大利亚成为最近于2019年加入该协议的成员。英国将重新谈判在脱欧过渡期结束以后以新的身份进入该协定。目前GPA缔约方主要是发达经济体,也包括少数发展中经济体。

    《政府采购协定》旨在以互惠方式,并在《政府采购协定》各方同意的范围内,向外国竞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它还旨在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良好的治理。互惠的市场开放可以帮助GPA各方购买物有所值的商品和服务。该协议为《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在涉及的采购活动中不受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采购活动每年价值约1.7万亿美元。   

    中国提交加入谈判第七份出价单

    目前,中国和俄罗斯都在加入GPA的谈判进程中。中国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世贸组织递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和出价清单,正式启动加入谈判进程。但目前谈判仍未完成。据新华社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于2019年10月20日,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

    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  

    民盟中央两会提案建议我国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我国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根据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2020年两会提案选登,最近民盟中央提出提案,认为越早加入该协定,可以越早为我国企业参与其他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且为此付出的制度成本也越低,同时有利于促进我国自身的改革,有利于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启动政府采购章节的谈判。

  民盟中央提案认为:目前我国虽已提交六次出价,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开放范围,但由于国内的政府采购体系与GPA存在较大差异,加入GPA仍有争议。我国与GPA各参加方分歧主要有:一是在国有企业出价方面,欧美要求我国开放近乎全部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涵盖各个行业的龙头,美国则认为应该覆盖任何以政府目的创建或授权进行基础设施或其他建设项目的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二是在政府采购服务开放领域,相比其他各参加方而言,我国在运输服务、通信服务以及会计、审计和记账服务、工程服务等领域开放不足。三是在总备注的例外范围方面,我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根据 GPA 第 5 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我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对此,GPA参加方颇有意见,认为这两个例外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伸缩性很大,且可预见性低。

  为此,民盟中央提案建议:

  1.将部分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清单。这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所有采购就都要受GPA管辖。“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或用于供商业销售或转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为目的”的采购,不属GPA 的管辖,我国国有企业相当部分采购行为可以排除在外。不纠结于理论上国有企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主体,着重讨论哪些行业或领域中的具体的国有企业可以纳入GPA 规制范围。可考虑将一些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型国有企业列入出价清单,如铁路、地铁、港口、机场、电力、供水、能源等垄断性或公益性国有企业,然后参考其他参加方所列的例外情形,结合我国的实际列出相应的例外。

  2.增加更多服务贸易出价。我国服务贸易出价还有扩大空间,可以考虑增加建筑设计服务和工程服务、增值电信、海运中的货运、货运代理服务、其它运输服务与装箱货物的运输等领域的出价。

  3.完善总备注(例外情形)。一是总备注列入的例外需明确、具体,至少具体到某一种货物或服务门类。二是GPA第3条“安全例外与一般例外”、第15条“招标处理与合同授予”中的“公共利益”例外已经涵盖了我国总备注中有关国民待遇的抽象的例外。三是《外商投资法》第22条明确规定“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外商投资法》第16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因此可删除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要求。

  4.改革我国政府采购体制,实现与GPA的有效衔接。协调《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之间的关系。将公共工程建设由《招标投标法》管辖范围调整到《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扩大政府采购主体。只要主体的采购活动受到政府的控制或影响,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适应加入GPA的谈判进程,以“竞争中性”为目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管资本”、混合所有制和划拨部分国有股权到养老保障体系等改革,通过落实OECD公司治理原则,保证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仅依据商业考虑购买和销售相关货物和服务。

    彭博社报道美国特朗普政府官员讨论退出《政府采购协定》的可能性

    另外,根据彭博社于今年2月初的报道,特朗普政府官员正在传阅一份行政命令草案,即如果政府采购协定不按照美国的想法进行调整,美国就将退出。报道指出,美国若退出可能将激怒其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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