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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特别301报告》概要         ★★★
《2020年特别301报告》概要
作者:国际贸易法评…    文章来源:国际贸易法评论    点击数:1271    更新时间:2020/5/13
    一、《2020年特别301报告》概述

    2020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2020年特别301报告》(下称“《报告》”)。按照编写惯例,《报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相关市场准入方面的发展;第二部分为国别报告。在该报告中,中国仍然位列“重点观察国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并受到第306节监测(Section 306 monitoring)。

    2020年度美国将33个贸易伙伴列入“重点观察国名单”和“观察国名单”,与《2019年特别301报告》相比,“重点观察国名单”移除一个(科威特),“观察国名单”移除四个(哥斯达黎加、希腊、牙买加、瑞士),新增两个(科威特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具体来看,科威特从“重点观察国名单”移到了“观察国名单”中,主要是美国认为科威特在版权法及相关条例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并且大大增加其国内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从“观察国名单”移除的是哥斯达黎加、希腊、牙买加、瑞士,美国认为上述几方通过与USTR或者其他美国政府机构的合作,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因此将上述国家从“观察国名单”中移除。美国在报告中指出,哥斯达黎加解决了政府使用盗版软件问题,并且通过建立在线等级系统提升边境执法;希腊通过政府拨款解决了公共机构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牙买加通过了一项新的专利和设计法案以取代其过时的专利和工业设计制度;瑞士《版权法》修订案于2020年4月1日生效,解决了瑞士在线版权保护和执行系统中的具体困难。

    二、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肯定

    USTR对中国在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表示了一定的肯定。《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第二章为技术转让章节。在该章节中,中国同意不强迫或向美国施压向中国转让其技术,并且将提供进入中国市场的有效方式。虽然USTR正在评估这些承诺履行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但其认为这些承诺的作出有利于中国采取措施消除外商投资中的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使市场和监管更为合理与透明。在中国国际商会2020年2月6日提交的《2020年度特别301审议书面评论》(下称“《书面评论》”)中,对强制性技术转让这一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回应。通过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应修订,说明中国致力于避免使政府干预私营部门的技术转让决策,以及避免在投资和监管方面要求或施压、强迫进行技术转让、进行歧视性许可限制。这证明中国在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进入具体执行阶段,中国政府会进一步履行有关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新规定。

    USTR对中国进行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修法、立法工作表示肯定。虽然USTR指出新法有待进一步有效地落地实施,但是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中国国际商会在《书面评论》的第二大部分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中,从立法的角度着重阐述了中国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2019年进行的大量修法为知识产权的发展保驾护航。《商标法》、《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的修改打击了恶意商标注册、规范了专利代理机构行为、大幅提高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额度、设置了举证责任转移条款、强调了外商投资的公平原则以及平等协商制度。知识产权不同侧重面的法律的颁布和生效标志着中国迈出了进一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步。

    USTR认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有助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职权的集中,提高行政程序效率,便利行政执法。中国国际商会在《书面评论》中清晰地阐述了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系。后者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质监总局的地理标志职责相统一,由前者管理,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和行政裁决。商标、专利的行政执法则由后者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执行。除此之外,《书面评论》还重点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工作机制的加强,以及中国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方面的卓越成果,进一步佐证了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行政机构改革的正确性。

    三、美国在《2020年特别301报告》中的持续关切

    USTR非常重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章节的执行问题,并表示会一直跟进中国对承诺的履行情况。具体方面有中国将使任何转让或技术许可必须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合意的市场条款;中国政府将不支持或指导其人员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为窃取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威慑性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在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中为外方当事人提供便利等。USTR强调将与利害关系方一起评估中国所作出的承诺对中国各级政府的行为的改变。

    USTR认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机构与司法部门缺乏独立性。首先,行政机构改革并未大幅度减少授予申请人的低质量专利和商标的数量,并由此破坏了专利和商标登记的诚信体系,而且行政执法部门未能为权利人提供有关执法活动的过程或结果的信息。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不足外,USTR还认为中国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部门缺乏透明度,具体表现为中国的法院并没有发布所有的司法决定,仅仅发布经过筛选后的决定。美国权利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起诉会遇到程序性障碍,以及当地党政官员会介入司法审判,进一步破坏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USTR同时认为中国法院缺乏系统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有效性。具体表现为在民事程序中无法确定实际损害赔偿金,刑事执法门槛过高、繁琐的授权认证程序、缺乏威慑性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等。

    USTR公告链接: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0/april/ustr-releases-annual-special-301-report-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and-review-notorious

    《2020年特别301报告》链接: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2020_Special_301_Repo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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