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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和商事合同纠纷         ★★★
英国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和商事合同纠纷
作者:走出去服务港    文章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点击数:752    更新时间:2019/4/17
    导言

    一系列多元化的子行业,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陆上和海上风力发电场、太阳能发电场、水力发电、潮汐发电和核能等。英国政府采取多种方式以促进能源行业的发展,比如对部分能源开发进行补贴。中国企业在英国投资或从事能源行业应该初步了解行业内格式合同。英国能源行业的格式合同基本上由国内非营利机构提供。

    英国政府补贴部分能源开发

    1964年,英国《大陆架法案》(Continental Shelf Act)正式生效。此后不久,英国向北海部分企业颁发了第一批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勘探许可证。上世纪70年代,英国某些企业开始生产石油和天然气。据英国石油天然气协会(Oil and Gas UK)估计,英国海上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在1999年达到顶峰,尽管现在有所下降,但仍有多达200亿桶石油和天然气有待开采。政府目前的重点是尽可能促进英国北海的经济复苏。

    英国目前有15座核反应堆,发电量约占其总发电量的21%,其中近一半将在2025年之前退役,按照计划,新反应堆将投入使用。2016年9月,英国政府批准在欣克利角(Hinkley Point)新建一座核电站,预计该核电站将于2025年开始发电。该核电站地建设工作正在按照预期的时间表进行。自该项目获得批准以来,相关部门和有关公司已经签署了近90亿英镑的合同。

    英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20年英国至少15%的能源来自可再生能源。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补贴,已促使英国各地陆上和海上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发电场的激增。然而,原本用于发展更多陆上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厂的资金已被撤回。尽管可再生能源目前占英国电力的40%,但英国仍远未达到供热和运输的目标,这可能使英国无法实现其2020年的总体目标。英国财政部(UK Treasury)最近发布了一项旨在限制“绿色税”的新方案以减轻消费者在节能成本上的担忧。即使如此,因为现有的协议仍然有效,根据协议政府承诺超过5.5亿英镑的资金来支持不太成熟的可再生技术,比如海上风能。

    退欧对英国能源行业影响不大

    在英国,石油和天然气的所有权属于国家。1998年颁布的《石油法》(The Petroleum Act 1998)赋予荷兰皇家皇家石油公司(Crown)所有的石油权利,包括允许第三方勘探和开发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上述权利历来由部长(Secretary of States)履行,但在2016年《能源法》(Energy Act 2016)生效后移交给了英国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Oil and Gas Authority)。另一种管理制度适用于北爱尔兰境内的陆上石油和天然气。该制度是由北爱尔兰议会(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建立。通常,英国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每年通过竞标形式发放许可证。有意参与英国油气行业的公司要么竞标牌照,要么从第三方手中收购现有资产的权益。任何此类收购都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每种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都在《石油法》的下级立法中规定,这些下级立法被称为“示范条款”。

    政府公布的能源政策重点是来自英国大陆架的碳氢化合物,随着产量的下降,该政策最近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以鼓励工业投资。英国政府也支持页岩气的开发,对相关规划进行了修改以促进页岩气的开发。与此相反的是英国政府取消了对某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补贴支持,当前的补贴只针对少数正在开发的可再生能源技术。

    在英国退出欧盟之前,现有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很可能以实质上相同的形式继续存在。英国政府已经提出了《脱欧法案》(European Union (Withdrawal) Bill),该法案将在英国脱离欧盟之日将现有的欧盟法律转化为国内法。政府始终保持对其能源政策的控制,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勘探、评估、开发和生产活动的许可和税收等关键问题。因此,人们普遍预计,英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不太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然而,英国退出欧盟事件已经影响了管理英国能源行业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将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Department  for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与英国商业、创新与技术部 (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合并成为英国商业能源工业战略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这表明英国政府在未来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国内能源开发,其能源战略将越来越侧重于刺激经济增长。

    英国能源行业格式合同基本来源于非营利机构

    英国石油天然气协会是英国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非营利性代表机构,它发布了一系列格式合同,如联合运营协议、保密协议、管道穿越施工协议和退休职工保障协议。除此之外,该协会的附属机构还发布了另外10种格式合同,涵盖英国大陆架上广泛的石油和天然气业务,包括陆上和海上服务、油井服务、建筑(包括海洋建设)和设备供应。这些格式合同在整个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除了上述的行业格式合同之外,为了扫清英国大陆架发展障碍,英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以及政府联合制定了英国大陆架资产转让主契约(A Master Deed)。主契约旨在规范现有的优先购买权、制定形式转让协议,并减少签署协议的时间和降低履行协议的复杂性。英国石油天然气协的附属机构通过在主契约以管理员身份对上述协议进行管理。

    除了英国石油天然气协会之外,国际石油谈判者协会(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Negotiators)也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协会。该协会致力于国际能源谈判。此外,该协会还发布一些行业格式合同,包括联合运营协议、转租协议、保密协议、天然气销售协议等,尽管这些合同在英国不太常用。

    商事合同的合同解释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在能源合同中的适用情况:根据英国法律,普通商事合同适用的解释原则同样适用于能源合同。具体而言,法院首先审查分析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根据语言的惯常语境来理解合同当事方的主观意愿,但是,这些主观想法通过客观事实来进行评估。

    在同一条款存在两种或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商业通识通常优先。法院通常不会采纳一个可能导致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结果的解释。法院一般采用整体解释原则,不会拘泥于某个单词、短语、句子或者条款,而是结合合同整体以及合同订立的目的来考量认定。

    一般而言,若要排除适用某些权利或救济,必须将被排除的权利或救济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在特定情形下,如果某些条款含义不明确,法院会接受默示的特定条款。但是,对于合同生效地点、生效条件等基础必要条款,法院一般不予适用默示原则来解释合同条款。

    不可抗力、履行不能、合同落空等豁免合同履行义务的条款:英国法律对于合同履行采取严格原则,仅在特定情形下豁免当事人的合同履行义务。首要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守条约”或者“必须履行协议”。仅在特定事件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与合同当事人预设情况发生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frustration of contract)。合同落空后果即合同当事人被自动豁免合同履行义务。仅因合同履行有困难或者成本过高,并不会导致合同落空原则的适用,因为这是可预测的商业风险。建议合同当事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配。

    限责或免责条款:能源行业合同通常包括全面的责任分配条款,包括一系列约定的救济与责任豁免条款。根据英国法律,合同当事方可自行约定限制救济条款,但必须通过明示条款表示,不可通过默示条款。油气行业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当事方承担责任的限度。该上限范围可通过多种方式(如援引天然气合同中的价格、税率或给付能力)适用于相关合同中。—程序

    争议解决条款竞合:在单个交易、租赁、许可或者特许经营的多项合同中,若发生争议解决条款竞合的情形,尤其是涉及到诉讼地与法律使用的问题,英国法院通常会通过解释合同来确定。

    在英国执行有关能源争议的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

    就执行外国判决而言,有四种法律体制可适用:英国体系可覆盖苏格兰与北爱尔兰判决;欧盟体系可覆盖欧盟成员或者特定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判决;成文法体系可覆盖大部分英联邦国家的法律体系国家的判决;普通法体系可覆盖其它国家如美国的判决。

    就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言,英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联合国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签约国,意味着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将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在英国和威尔士仲裁程序适用于1996年《仲裁法》,强制执行程序基本上和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相一致。

    针对能源争议的特定仲裁机构:目前,英格兰或威尔士并没有专门针对能源争议的仲裁机构。根据目前的能源争议仲裁现状,伦敦国际仲裁院与伦敦海事仲裁协会处理了大量英国或国际上的能源与海事相关的争议。

    律师客户特权原则与工作成果特权原则:根据英国法律,有法律建议特权与诉讼特权两种主要类型的特权。

    法律建议特权可延伸至客户与律师(或代理人)之间为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协助而进行的保密沟通(书面与口头)。第三方沟通交谈(律师与第三方或者客户与第三方)是不受律师客户特权原则保护的。其中,注意律师建议特权所保护的沟通必须是保密的,必须满足“提供或者接受法律建议这样一个基本要素”。

    诉讼特权涵盖诉讼准备阶段或者已经开始后,为诉讼之目的,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口头或书面沟通,以及与第三方的沟通(或其他代表客户或其律师制作的文件)。在认定诉讼特权时,法院会首先考虑所涉沟通或文件的主要目的,若该沟通或文件具有双重目的,则首要目的必须为诉讼之目的。此外,该沟通或者文件必须在诉讼准备阶段或者已经开始阶段发生或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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