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 >> 热点关注 >> 正文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塞尔维亚,法国和泰国         ★★★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塞尔维亚,法国和泰国
作者:美国奥睿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65    更新时间:2019/4/3
导言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建立合资公司并进行海外兼并的投资活动在交易数量和金额上都有显著增长,然而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之路一直面临着国际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问题挑战。中国企业从事海外兼并必须了解和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关注其法律环境的变化。本篇文章将介绍亚洲和欧洲国家对于企业兼并在反垄断法层面上的控制,帮助中国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海外兼并的投资效率和回报率。

塞尔维亚

    作为欧洲东南部的内陆国家,塞尔维亚经济近年出现了较快增长。2006年塞尔维亚组建了竞争保护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并于2009年颁布了新的竞争保护法(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LPC)对涉及公司法意义上的兼并与新设、直接或间接兼并以及新设合资企业的兼并行为进行控制。在控制门槛方面,LPC规定了两项审查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亿欧元并且其中至少一个经营者在塞尔维亚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万欧元;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塞尔维亚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00万欧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塞尔维亚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0万欧元。除此之外,即使未达到控制门槛在营业额上的要求,若经营者在塞尔维亚拥有至少40%的相关市场份额,也有可能受到委员会主动开展的兼并控制。对于合资公司的兼并控制虽然没有特殊的实质审批要求,塞尔维亚竞争保护委员会将利用与欧盟竞争法相类似的 “竞争损害理论”来评估兼并合资公司后对于母公司竞争者所可能引发的“溢出效应”。在实践中,除了考量市场支配地位(超过40%的市场份额),委员会还会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实际和潜在竞争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经济财务能力、法律或其他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综合衡量兼并是否会造成或者增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

    对于外资合资企业的并购交易,塞尔维亚竞争保护委员会的审批执法态度愈发严格。2008年委员会曾对一家克罗地亚合资公司的兼并行为发起了程序不当的调查,指控其在未获得委员会审批的情况下实施兼并行为。在2009年委员会发布的两个附条件批准兼并案件中,其中之一便涉及外资合资企业的并购交易。在有限的公开信息中,委员会要求外资合资企业在实施特定救济行为后才能开展兼并交易。在目前外资合资企业投资者关心的营业额门槛要求问题上,委员会认为即使外资合资企业未在塞尔维亚境内进行登记注册,若在塞尔维亚境内市场中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其兼并行为仍应得到委员会批准。

    塞尔维亚竞争保护委员会通常会与该地区其他反垄断机构进行合作,如波斯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斯洛文尼亚等。而在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方面,塞尔维亚与国际竞争组织、经合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以及东南欧竞争保护组织都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2013年9月,塞尔维亚竞争保护委员会正式成为了兼并工作组(Merger Working Group)的成员之一。

法国

    2009年1月,法国成立了竞争管理局替代原有的竞争主管机关为法国“自由市场”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维护措施。在法国竞争法下,合资企业的设立和兼并在两种情况下将受到法国竞争管理局或欧盟委员会的事前控制:一是合资企业造成了市场集中,二是兼并达到了法国商法典(L430-2)或欧盟对营业额的门槛限制。

    如果合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实现通常需要被其他经营者承担的功能,那么其一定从母公司处获得了足够的初始资源(如人力资源、财务资源、行政人员和各类有形及无形资产)进行独立运营。法国竞争法将这种合资企业定义为“全功能的”(Full-Function)合资企业,并认为全功能的合资企业的设立会造成市场集中。而如果全功能的合资企业的兼并超过了营业额门槛要求,法国竞争管理局或欧盟委员会对于兼并的事先审批将具有强制性。

    若法国境外企业设立了合资企业,那么接受兼并审批的将是创立合资企业的法国境外企业。在合资企业兼并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接受兼并审批的是对既有兼并企业进行控制的企业。但如果既有企业受到一家公司的单独控制或受到一个或多个股东的共同控制并且初始母公司仍然存续,那么接受兼并审批的应当是对企业进行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初始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目标公司不再是接受审批的主体,其营业额只能作为初始母公司营业额的一部分。对于兼并企业、创设或参与合营企业的公司,营业额的计算必须纳入到经营活动的整体中,而不仅仅是在对合资企业取得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进行计算。相反,对于被兼并企业而言,只有出售资产的营业额需要被计算。

    根据法国竞争管理局的相关竞争政策,外资合资企业的兼并控制制度出现了新的调整。首先,竞争管理局有权独立地完成第一和第二阶段的企业兼并反垄断审查,废除了原有的经济部和竞争委员会的共同审查制度。其次,第一阶段的审查期由原来的5个星期变为25个工作日,第二阶段的审查期变为65个工作日。并且,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竞争管理局和当事人都可以要求中止审查程序。第三,法国经济部保留了重要的执法权,有权要求对正在审理的合并案件进入第二阶段的审查;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如产业发展、企业竞争力和稳定就业),还可以对第一阶段通过的合并案件进行重审,并可以做出否决决定。

泰国

    根据2017年10月生效的贸易竞争法案(Trade Competition Act, TCA),企业兼并分为事前向贸易与竞争委员会(Trade and Competition Commission, TCC)申报和事后通知两类。一般而言,对于会造成垄断或使经营者形成支配地位的兼并要求进行事前申报,其他可能实质上削弱竞争的兼并则需要在完成兼并行为7日内通知贸易与竞争委员会。根据TCA对于事先申报的门槛规定,一个经营者在以前年度拥有50%及以上市场份额或销售营业额达到至少十亿泰铢,三个经营者在以前年度合计拥有75%及以上的市场份额或销售营业额达到至少十亿泰铢(不包括在以前年度市场份额低于10%或销售营业额低于十亿泰铢的经营者)将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这个门槛随着流程的推进将进行修改,而新的门槛标准将随着审批程序的推进及时发布。对于泰国境外兼并而言,由于TCA旨在监管泰国境内的经营者,因此TCA并不延伸至境外投资兼并。同时,对境外投资者的监管主要规定于外国贸易法(The Foreign Business Act ,FBA),如果在特殊行业(如即时通讯和能源)已有对于兼并的特殊规定,那么TCA中对于兼并控制的条款不再适用。对于合资企业的兼并,泰国贸易竞争法案并无特殊实质性审查要求,审批仍然围绕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有有益于增加商业利益、是否不破坏经济增长以及是否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展开。

    在未来泰国竞争法法律环境的变化发展方面,2017年7月新颁布的贸易竞争法案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兼并、排他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规定仍然保持与原贸易竞争法案一致的规定。贸易竞争法案旨在实施新的举措来提升泰国竞争法的执法效力,包括将原本隶属于商务部下的竞争委员会调整为独立的政府部门。由此,竞争委员会有权利设定事前申报和事后通知中关于市场份额、总销量以及投资总额的最低门槛限制。中国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贸易竞争法案的全面执行,竞争委员会将颁布一系列配套细则规定,如事后通知的具体标准和规定、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新的门槛规定、事先申报的程序和条件以及重组关联企业的例外情况等。中方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新的法规变化动态,确保兼并交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海外并购全生命周期外汇风险
如何规避美国金融制裁风险?
刻不容缓!中国企业能否突出
“欧洲版新丝绸之路”来啦!
2020年9月中国企业“一带一路
中国企业投资东南亚要注意哪
针对外国补贴,欧盟再出新规
TikTok拿到“免死金牌”!中
《外国公司问责法》:中国企
英国脱欧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