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会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征求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意见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行业协调意见,报商务部。
对于涉及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企业应按照《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
对于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相关出口管制法规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