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同时强调对代办退税业务的风险防控,从多方面规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行为。
征退税衔接更紧密。公告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退(免)税管理,税务机关由原来只对综服企业进行退税管理,改为既管理生产企业又管理综服企业。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代办退税的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断强化征退衔接、信息沟通和配合协作,在及时准确办理退税的同时,共同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风险。
综服企业内部风险管控要求更严格。“公告要求综服企业要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和分析,要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等,可操作性很强。”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代办退税业务的罚则更明确。公告要求当生产企业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首先追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出现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的情形时,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同时视综服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把关不严涉及的责任大小,采取降低出口退税管理类别,停止其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等措施。对综服企业参与骗税的,共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告还明确了新规的执行时间和过渡期政策。新的退(免)税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11月1日前先开票、11月1日后再出口的业务,仍适用原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