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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海外反腐思考         ★★★
中资企业海外反腐思考
作者:赵晨曦   于清    文章来源: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    点击数:778    更新时间:2017/7/19

    2016年12月13日,路透社的一则消息再次为中资企业海外反腐敲响警钟:几内亚前任矿业部长在纽约被捕,他被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指控收受一家中国公司850万美元的贿赂而非法将该国的矿业权益给予该中国公司。


    该部长是如何受贿的?美国政府逮捕他的依据是什么?中国企业为何要做这样的丑事?一连串的问题引起我们的思考。


    腐败漏洞


    美国是反洗钱最严格的国家,而几内亚是外汇短缺国家,在这样两个国家间又是如何实现外汇交易的?据报道,该名几内亚部长是通过在中国香港的一个银行账户接受和转移了这笔贿赂款。这说明一些所谓的“自由港”成了腐败的帮凶。


    中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在国内都有严格的财会制度及纪检监督制度,在国外经营也应受到国内总部的监督制约及当地政府的监管,850万美元应不是一个小数,是如何轻而易举就转给了个人?海外腐败往往有助于本国企业在海外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而且海外腐败对中国企业而言成本低收益高,因而导致企业总部惩治动力不足。同时考虑国外机构在时间空间上的距离差异,以及环境、法律、社会制度、民族宗教上的差异,导致监管督促的难度加大,使腐败有机可趁,通过国外机构与总部之间的互相隐瞒、推诿而逃避监管。一笔腐败贿赂往往当地政府查不到国内机构也没法查,即使发现苗头也是不了了之。所以说腐败有其内在动因。再有,一些经济发展缓慢的国家,法律不健全、政府贪腐严重,往往政府高官甚至极个别国家领导人参与其中,使很多如工程发包等市场经营活动有了一系列的所谓“潜规则”,从而上行下效,腐败成为“瘟疫”蔓延。正如几内亚是西非拥有自然资源最多的国家,黄金、铁矿石等都蕴藏丰富,其铝矾土的藏量占世界的1/3以上,但该国也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老政府的贪腐相当严重,上述高官于2010年左右在老政府中主管全国的矿业。这又说明滋生腐败有其外在环境。


    法律依据


    为何美国政府可以有权利逮捕在几内亚犯事的几内亚腐败高官?美国所依据的是一个叫做“海外反腐法”的法律条款,主要目的是限制美国公司包括在美注册有分支的外国公司,以及美国公民和常驻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而获得不公平的市场优势的行为,从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财会制度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该名几内亚高官用受贿所得其中的375万美元在美国纽约买了房子,所以美国警察就有权抓他。


    其实,为了确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遏制经济领域官员与公司间的腐败行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及有关国际多边组织都针对海外腐败专门立法。1997年,在美国的提议下,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明确禁止贿赂外国官员。《公约》目标的实现,由透明国际监督。2003年,联合国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会、世界银行、非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理事会等在美国的要求与支持下,也相继出台或正在制定海外反腐国际公约等。


    我国的海外反腐起步较晚,2011年2月25日,我国全国人大批准了《刑法》49个条文的修订,其中一条就是将“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文禁止中国公民和中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


    但是总体而言,我国海外反腐力度还不够大,仅凭《刑法》中这孤零零的一条还远远不够,至今很多所谓“经营业绩突出”的海外中资企业,或多或少利用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市场利益。查阅世界银行被限制接项目的所谓“黑名单”,许多中国公司包括一些赫赫有名的大型央企的名字赫然在列,其中很多是因为行贿而遭到世行的调查与制裁。只有适时建立中国自己的反海外腐败整套法治体系,并更进一步地参与国际反腐规则的制定,明确我国对海外腐败行为的管辖权,才能掌握博弈主动权。同时与各国一起强化国际反腐体系互助,借助海外力量来打击“逃官”等行为,反过来也推动国内廉政建设与竞争环境的改善。


    反腐启示


    中国公司如何既要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又要避免使用不正当手段及违法乱纪?


    首先要加强法治建设。造就一个干净的经商环境,需要国际市场每个参与者发挥自身作用。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地“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该也必须将中资公司、中国公民的对外行贿等行为纳入重点监督、惩治范围。这要求在政府层面上尽快建立自己的海外反腐法律体系,弥补海外反腐司法空白的缺陷。我国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互助交流,争取更多的国家与我国进行司法合作,共同打击包括海外腐败在内的各种犯罪现象。


    其次,中资企业应努力承担起应尽的国际责任。随着国家的强大,中国公司在海外发展也越来越强劲,某些领域在特定地区特别是非洲国家的市场的占有率遥遥领先,中国公司是时候也应该在当地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一些中资企业在不发达国家的行贿破坏当地商业秩序,阻碍当地治理秩序的完善,进而玷污我国企业在当地民众与舆论中的形象,造成一定的政治、外交利益受损。中国企业要接受被有关国际组织列入禁止交易“黑名单”中的教训,自觉维护国际市场秩序、遵守道德规范,这也是响应习近平主席所提出的做“负责任的大国”要求的具体表现。


    第三,中资企业要努力适应国外反腐环境的要求。国内外反腐特点有很大差异,在经济的全球化过程中,我国企业的国际交往越来越多,而国外的反腐规则远比国内企业所认知的要严格很多,极易触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海外反腐监管。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遭到海外腐败调查的事实提醒我们,中国公司应尽快适应海外反腐的新形势,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质。这既是洁身自律、公平竞争的需要,也是自我保护、防止跌入反腐陷阱,从而有效维护中国公司在海外经营的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四,要想保持中国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国际大环境下的海外反腐浪潮也倒逼中国企业必须苦练内功,提高如技术水平、融资能力、管理水平等真正过硬的企业功力,并从自身的设计水平、产品的科技含量、资金支持力度、施工技术能力等方面来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来保证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远离“付佣金”、“给回扣”的歪路。


    海外反腐败已经越来越成为国际共识,这给海外的中国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必须正确面对积极应对,从而实现在海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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